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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专利许可证合同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修正本)

2023-8-8 00:41| 发布者: 艾哥| 查看: 253| 评论: 0

摘要: 武汉市专利许可证合同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修正本)制定机关: 武汉市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02.04.06施行日期: 2002.04.06题注: (1987年11月19日武汉市人民政府文件 ...

武汉市专利许可证合同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修正本)

制定机关: 武汉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02.04.06

施行日期: 2002.04.06

题     注 : (1987年11月19日武汉市人民政府文件武政〔1987〕123号公布 根据2002年4月6日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32号公布的《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武汉市汽车摩托车维修管理试行办法〉等7件规章及其他政策措施部分条款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专利技术推广应用和转化为生产力的速度,保障专利许可证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专利许可证转让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许可证合同是法人之间、法人与公民之间、公民之间就专利技术的开发、转让、咨询和服务达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

订立专利许可证合同应遵循自愿公平、互利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在本市订立专利许可证合同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五条

市专利管理局应负责审查和督促履行专利许可证合同,调处专利许可证合同纠纷。

第六条

下列专利许可证合同无效:

(一)违反国家法律,危害社会利益,有损公共道德的;

(二)专利权有效期终止、届满或专利权被宣告无效的;

(三)假冒专利的;

(四)采取欺诈、强迫手段订立的;

(五)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无代理权行为人代为订立的;

(六)限于现有技术水平,严重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平衡或损害珍贵资源的。

第二章 专利许可证的种类和专利许可证转让范围

第七条

专利许可证的种类分为:一、独占许可证;二、独家许可证;三、普通许可证;四、交叉许可证;五、分许可证。

第八条

凡经中国专利局批准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属于技术秘密和已提出专利申请的技术,均可实施专利许可证转让。

第三章 专利许可证合同

第九条

订立专利许可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变更和解除合同,应注明变更内容、解除合同的原因和日期。

与专利技术有关的技术秘密,可以单独订立专利许可证合同,也可以与有关的专利技术一起订立专利许可证合同。

技术秘密包括图纸、配方、公式、设计、操作手册和操作方法的说明、原料和辅助材料消耗数据及检查和控制生产方法的具体资料等有形的技术秘密和个人的技艺诀窍等无形的技术秘密。

第十条

专利许可证合同应具备下列内容:

(一)前言(包括项目名称、专利号、合同号、当事人名称、法定地址及银行帐号、签约地址、时间、鉴于条款等);

(二)合同用语定义;

(三)许可种类;

(四)合同标的及其现状;

(五)费用与支付方式;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技术服务;

(八)特殊材料或样机供应;

(九)标准与验收;

(十)技术改进;

(十一)保密;

(十二)担保;

(十三)不可抗力;

(十四)合同的变更;

(十五)违约责任;

(十六)纠纷处理;

(十七)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将与合同有关的经济、技术背景资料作为合同附件。

第十一条

订立专利许可证合同,应按下列规定订明当事人的义务。

(一)许可方承担的义务是:

1、按合同规定向被许可方提供技术资料和技术服务;

2、保证达到合同规定的经济技术指标;

3、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条款。

(二)被许可方承担的义务是:

1、按合同规定实施许可证技术;

2、按合同规定支付专利许可证技术使用费;

3、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条款。

第十二条

在本市签订的专利许可证合同,应经市专利管理局审核;变更合同内容,应向市专利管理局备案。武汉地区的单位在外地签订专利许可证合同,应自合同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专利管理局备案。

第十三条

合同生效,双方当事人即应严格履行。履行合同中发生纠纷,可由双方当事人主动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市专利管理局申请调处,或向国家规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专利许可证合同发生纠纷,应自发生纠纷之日起一年内向市专利管理局申请调处,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专利许可证合同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经市专利管理局认可,可按其中不可抗力条款的规定履行。

第四章 使用费及支付方式

第十五条

实施专利许可证转让使用费的数额和支付方式,由订立专利许可证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

第十六条

企业单位购买专利技术及其有关技术秘密的费用,可在实施该项技术后的新增利润中税前列支;技术项目实施周期在两年以上的,也可以在管理费中列支或摊入成本;事业单位可在科研费或事业费中列支。

第十七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单位或集体所有制单位实施专利许可证转让,年净收入使用费在三十万元以下(包括三十万元)的,免征所得税;超过三十万元的,对超过部分征收所得税。

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和其他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实施专利许可证取得的使用费,免征所得税,所免税款用于发展科技事业。

个人实施专利许可证转让取得的使用费,达到个人收入调节税计税基数的,由中介专利代理机构代扣代缴个人收入调节税。

第十八条

专利许可证合同许可方是法人的,应从收取的专利许可证转让使用费税后部分提取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作为报酬发给发明人或设计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专利许可证合同许可方不履行合同,应按下列规定承担责任:

(一)不按合同规定提供专利许可证技术或提供的技术达不到合同规定的技术经济指标的,应按合同规定支付违约金并返回部分或全部专利许可证转让使用费;给被许可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损失;

(二)发出独占专利许可证或独家专利许可证后,又向第三者发出同一专利技术的许可证;或发放独占专利许可证后,自己又实施同一专利技术的,应立即停止违约行为,并将实际获得的全部非法收入交付被许可方,赔偿其损失。

第二十条

专利许可证合同被许可方不履行合同,应按下列规定承担责任: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合同规定支付专利许可证转让使用费的,除补付费用外,应按合同规定支付违约金;拒不补付费用和支付违约金的,应立即停止使用专利技术,交还技术资料,并赔偿许可方的损失;

(二)实施专利技术超越合同规定范围,或未经许可方同意而将专利技术提供第三方使用的,应立即停止上述行为,并将实际获得的全部非法收入交付许可方,赔偿其损失。

第二十一条

专利许可证合同当事人在实施专利许可证转让中侵权、诈骗,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追究经济责任;情节恶劣,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应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转让,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涉外专利许可证合同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