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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内船舶搭靠外轮暂行管理办法

2023-8-8 01:23| 发布者: xiaoling| 查看: 189| 评论: 0

摘要: 山东省国内船舶搭靠外轮暂行管理办法制定机关: 山东省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8.07.23施行日期: 1988.07.23题注: (1988年7月23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布  自发 ...

山东省国内船舶搭靠外轮暂行管理办法

制定机关: 山东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8.07.23

施行日期: 1988.07.23

题     注 : (1988年7月23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全文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国内船舶搭靠外轮的管理,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维护国家主权和尊严,依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内船舶”系指航行于我省对外开放港口的国内的交通船、供给船、拖船、驳船、渔船等民用船舶;“外轮”系指来我省开放港口的外国籍商船、旅游船、考察船和勘探船等民用船舶。

第三条国家设在各对外开放港口的边防检查站是国内船舶搭靠外轮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

拥有和使用国内船舶的单位和个人,应加强对船舶员工的管理和教育,协助边防检查站做好国内船舶搭靠外轮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内船舶因业务需要搭靠外轮,须经边防检站查批准并办理《搭靠外轮许可证》(以下简称《搭靠证》),凭证搭靠。

国家规定的参加联合检查工作的机关(即:港务监督、海关、边防检查站、卫生检疫所)的交通船(含接送引水员和外轮靠离码头使用的拖船),免办《搭靠证》。

第五条办理《搭靠证》,由船舶使用单位或个体船主向边防检查站申请。船舶搭靠外轮时,必须向边防检查站执勤人员交验《搭靠证》。

《搭靠证》的有效期,由边防检查站确定,最长不超过一年,期满即缴回签发机关。

第六条经批准搭靠外轮的国内船舶及员工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服从边防检查站执勤人员的管理;

(二)只准搭靠《搭靠证》上注明的外轮;

(三)不得载运无关人员登外轮;

(四)需经外轮上下本船时,船方应向边防检查站执勤人员出具船员名单,船上员工应主动交验本人证件,并不得在外轮上逗留。

第七条外轮在入境边防检查前、出境边防检查后和检查期间,除实施联合检查的交通船外,其它国内船舶不论是否持有《搭靠证》,均不得搭靠。

第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边防检查站视其情节轻重,对船舶使用单位、个人或船舶负责人处以警告、禁止搭靠并处五十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持《搭靠证》擅自搭靠外轮的;

(二)在外轮入境边防检查前、出境边防检查后和检查期间,搭靠外轮的;

(三)搭靠《搭靠证》上未注明的外轮或载运无关人员登外轮的;

(四)违反本办法其它规定的。

第九条对边防检查站所作处罚不服的单位或个人,可在接到处罚通知后五日内向边防检查站的上一级机关申诉,由边防检查站的上一级机关作出终结决定。

第十条本办法由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