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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丢弃废弃物等行为处罚规定

2023-8-8 01:27| 发布者: chenyumai| 查看: 416| 评论: 0

摘要: 郑州市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丢弃废弃物等行为处罚规定制定机关: 郑州市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03.05.21施行日期: 2003.05.21题注: (2003年5月21日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1 ...

郑州市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丢弃废弃物等行为处罚规定

制定机关: 郑州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03.05.21

施行日期: 2003.05.21

题     注 : (2003年5月21日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1号公布)

全文

第一条为防止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传播,制止随地吐痰、丢弃废弃物等不文明行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市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在城市公共场所,禁止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倒污水、垃圾、粪便;

(三)乱扔动物尸体;

(四)随地抛撒、丢弃烟蒂、纸屑、口香糖、果核(皮)、包装纸(袋、盒)、饮料桶(盒)等废弃物。

第四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随地吐痰、便溺,随地抛撒、丢弃烟蒂、纸屑、口香糖、果核(皮)、包装纸(袋、盒)、饮料桶(盒)等废弃物的,责令立即清除,并处以50元罚款;

(二)乱扔动物尸体的,责令立即清除,处以50元罚款;

(三)乱倒污水、垃圾、粪便的,责令立即清除,并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四)未按规定时间携带宠物出户的,对饲养者处以200元罚款;对无证犬只,予以没收。

第五条单位和居民的生活垃圾、废弃物,应当按指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清运单位应当对当日集中收取的垃圾当日清运干净。

第六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市政、爱国卫生、卫生、教育、广播电视、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当加强禁止随地吐痰、丢弃废弃物的宣传,倡导文明行为。

第七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严格查处随地吐痰、丢弃废弃物等行为,公安、市政等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第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