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丢弃废弃物等行为处罚规定制定机关: 郑州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03.05.21 施行日期: 2003.05.21 题 注 : (2003年5月21日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1号公布) 全文 第一条为防止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传播,制止随地吐痰、丢弃废弃物等不文明行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市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在城市公共场所,禁止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倒污水、垃圾、粪便; (三)乱扔动物尸体; (四)随地抛撒、丢弃烟蒂、纸屑、口香糖、果核(皮)、包装纸(袋、盒)、饮料桶(盒)等废弃物。 第四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随地吐痰、便溺,随地抛撒、丢弃烟蒂、纸屑、口香糖、果核(皮)、包装纸(袋、盒)、饮料桶(盒)等废弃物的,责令立即清除,并处以50元罚款; (二)乱扔动物尸体的,责令立即清除,处以50元罚款; (三)乱倒污水、垃圾、粪便的,责令立即清除,并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四)未按规定时间携带宠物出户的,对饲养者处以200元罚款;对无证犬只,予以没收。 第五条单位和居民的生活垃圾、废弃物,应当按指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清运单位应当对当日集中收取的垃圾当日清运干净。 第六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市政、爱国卫生、卫生、教育、广播电视、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当加强禁止随地吐痰、丢弃废弃物的宣传,倡导文明行为。 第七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严格查处随地吐痰、丢弃废弃物等行为,公安、市政等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第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