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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城镇治安联防组织管理办法

2023-8-8 01:46| 发布者: yanjifu| 查看: 604| 评论: 0

摘要: 湖南省城镇治安联防组织管理办法制定机关: 湖南省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失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4.12.29施行日期: 1994.12.29题注: (1994年12月29日省人民政府令第28号发布  自发布之 ...

湖南省城镇治安联防组织管理办法

制定机关: 湖南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4.12.29

施行日期: 1994.12.29

题     注 : (1994年12月29日省人民政府令第28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编者注:本办法已被1998年12月2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28号发布并实施的《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契税暂行条例湖南省施行细则〉等规章的规定》废止)

全文

第一条为了加强治安联防组织的管理,充分发挥其维护社会治安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我省境内城市市区和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治安联防组织的管理,均适用办法。

第三条治安联防组织是由公安机关领导和管理的、协助公安机关维护本地区社会治安秩序的群众性组织。

第四条组建治安联防组织须由县级公安机关提出方案,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治安联防组织的任务是:

(一)向群众进行安全防范和遵纪守法的宣传教育;

(二)在公安机关统一组织安排下巡逻、值勤,维护社会治安秩序,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

(三)协助查缉、堵截各类犯罪分子;

(四)保护刑事治安案件、灾害事故现场,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五)协助公安机关调解民间治安纠纷,向公安机关反映群众对社会治安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治安联防人员应当由受益单位选派,不足部分可以由公安派出所从当地社会上公开招聘,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查批准。

第七条选派、招聘的治安联防人员,必须政治可靠,遵纪守法,敢于斗争,身体健康,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热心治安联防工作。

第八条公安派出所应当与选派、招聘的治安联防人员签订合同,合同期限为1年。合同期满后,经双方协商,可以续订。

合同内容和格式由省公安厅统一制定。

治安联防人员须经培训方能上岗。

第九条治安联防组织及其人员不得行使公安机关的职权,不得行使行政处罚权。

治安联防人员在值勤、巡逻时,可以佩带经公安机关批准使用的护身器具和通讯工具,但不得着警察服装,不得配发枪支。

第十条治安联防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听从指挥、忠于职守,不得擅离工作岗位;

(二)文明执勤、礼貌待人,不准欺压刁难群众,不准打人骂人、体罚或者变相体罚,不准侮辱人格;

(三)廉洁奉公,不准假公济私、贪污、受贿、敲诈勒索、包庇放纵坏人;

(四)遵纪守法,不准非法捆人绑人,不准罚款或者变相罚款、没收个人财物;

(五)执行治安联防任务时,必须持省公安厅统一制发的《湖南省治安联防工作证》,并佩带省公安厅统一制发的治安联防标志。

第十一条治安联防人员值勤、巡逻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将当事人送交公安机关审查处理:

(一)携带或者运送重大嫌疑物品的;

(二)破坏公共设施、公私财物的;

(三)赌博、卖淫、嫖娼、传播淫秽物品;

(四)聚众斗殴、持械行凶、伤害他人的;

(五)盗窃、抢劫、抢夺公私财物的;

(六)贩卖毒品或者吸毒的;

(七)强奸、调戏侮辱妇女的;

(八)通缉在案、越狱逃跑、正在被追捕的;

(九)有其他违法犯罪的活动的。

第十二条治安联防组织必需的经费,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向治安联防区域内受益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筹集,但不得向城镇居民摊派。单位已按规定派足治安联防人员的,不再承担费用。

第十三条治安联防经费用于治安联防人员的装备、补贴、办公用品以及聘用人员的工资、奖金等支出,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治安联防经费的管理,其开支情况,应当定期向当地受益单位公布,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四条治安联防人员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以及提薪、晋级、凡属单位选派的,由原单位按同等职工对待;凡属社会上聘用的,按签订的合同办理。

第十五条治安联防人员因公负伤、致残或牺牲的,其优抚费用,凡属单位选派的,由选派单位负责;凡属聘用的,由聘用单位所在地的人民政府解决。

第十六条治安联防组织及其人员在维护社会治安工作中成绩显著的,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七条治安联防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解聘退回原单位;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