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商业网点设施改造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机关: 山东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8.09.14 施行日期: 1988.09.14 题 注 : (1988年9月1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搞好商业网点设施改造,扩大流通,搞活市场,增强商业企业后劲,适应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营业执照,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国营商业、粮食、旅游、水产、医药、物资、饮食服务、新华书店等企业,供销合作社、城乡集体商业企业,商办工业的前店后场以及工业品展销、贸易中心,城乡固定集贸市场,进行商业服务网点设施的改造,都应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商业网点设施改造的内容: 一、原有商店(场)、市场进行的翻建、扩建、移地重建或增设、扩建停车场、仓库及辅助性营业设施; 二、按照城市规划,对原有商业网点拆除后需购买统建营业用房; 三、为提高服务设施档次,对原有商店(场)、市场的门面装修、改造或增加内部设施; 四、为改善职工劳动条件、经营条件而增设的运输、通风、采暖、冷冻、烘干、蒸煮、制作等设施; 五、与营业性主体工程配套的生活福利设施改造。 第四条改造商业网点设施的原则和要求: 一、繁荣市场,服务生产,方便群众; 二、按照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的要求,由网点部门统一安排,合理布局,行业配套,做到大、中、小结合,专业店和综合店结合; 三、注重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对群众急需、效益好的商业骨干企业和市场的改造项目,可优先安排; 四、因地制宜,量力而行,新建居民区商业网点由城市小区规划部门和网点建设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建设,城市边缘地区零星商业网点的改建、扩建,应经济、实用、小型、方便; 五、城市商业网点的更新改造,在设计标准、内部设施、门面装潢等方面要适应对外开放的需要; 六、新建商业网点设施,属基本建设项目的,不得挤入技术改造。 第二章 改造规划和管理程序 第五条各市地财(商)委(办)、经委和企业主管部门应条块结合,自下而上逐级编制五年网点改造规划,分别报送省经委和有关部门,其中总投资一百万元以上(含本数,下同)的项目逐项编报,由省经委综合平衡。 第六条改造项目的管理程序,参照《山东省企业技术改造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七条改造项目的编报程序 改造项目由企业编制项目建议书、设计任务书,报送开户银行、主管局和财(商)委(办)、经委审核后,由资金管理部门写出贷款审查评估报告,按权限审批。 省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经市地财(商)委(办)、经委、企业主管部门和资金管理部门审核上报审批。 第三章 审批权限和年度计划 第八条单个项目投资规模。济南、淄博、烟台、潍坊、威海五百万元以下(不含本数,下同)、其它地市三百万元以下,贷款额度一百万元以下的,由市地财(商)委(办)、经委和资金管理部门审批;投资规模,济南、淄博、烟台、潍坊、威海五百万元以上、其它地市三百万元以上,贷款额度一百万元以上的,由省经委会同省资金管理部门审批。(注:项目审批管理按国办发(89)26号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关于今明两年严格控制报批大中型和限额以上建设项目请示的通知》规定执行。) 第九条年度计划的编制、下达 各市地应在六月底前根据网点改造规划,编制下一年度网点改造建议计划。 审批权限属省的项目,由省经委和省资金管理部门下达计划; 审批权限属市地的项目,由市地财(商)委(办)、经委和资金管理部门下达计划; 企业全部用自筹资金安排的网点项目,在规划指导下,由企业自行安排。 第十条商业网点改造的规模和材料,在省切块给市地技术改造规模和物资供应计划以内。配套资金由资金管理部门按系统下达计划。 第四章 改造项目的设计、施工和验收 第十一条已批准的商业网点改造项目,由企业(市场)或其主管部门委托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第十二条网点改造项目在立项同时,应确定项目施工管理负责人和工作班子,实行包投资、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责任制。重点项目应积极推行设计招标和施工招标。 第十三条改造项目竣工后,按审批权限,由批准部门组织验收。验收标准依照《山东省企业技术改造管理暂行办法》制定。 第十四条改造项目营业后,企业在还贷期间应向批准单位按年上报经济效益考核报告。 第五章 改造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十五条资金来源 企业自有资金,包括企业折旧基金、大修理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固定资产变价收入、亏损包干节余等。 各级财政的拨款、市场管理费、地方收取的商业网点费。 各级财政的小型技措贷款,税务部门的税收扶持生产性借款。 各金融机构用于商业网点改造的贷款。 向社会发行的股票、债券,吸收经营者有偿投资和其他资金。 第十六条国营、集体企业(市场),向银行申请网点设施改造贷款的,一般应有30%的自有资金。自有资金有困难的,报经金融部门同意,可以适当放宽自有资金的比例。 第十七条网点改造贷款是否贴息,由企业(市场)提出申请,报经各级网点主管部门或企业(市场)主管部门根据资金状况审批。 第十八条国营企业实行承包的,按承包合同规定的还款来源归还贷款;未实行承包的,可在交纳所得税前用贷款项目营业后新增加利润及自有资金归还;集体企业用贷款项目营业后新增加利润税前还60~80%,其余用自有资金归还。 社会需要而企业获利较少的改造项目,经贷款金融部门批准,可延长还款期限;经财税部门批准,可用企业综合效益还款或由企业主管部门统筹还款。贷款到期,企业必须按期归还。逾期不还的,资金供应部门有权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网点改造贷款应专款专用。贷款合同签订后,资金供应部门应与企业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加强项目管理,并对贷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对擅自改变计划,挪用资金的企业,应停止发放贷款。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山东省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