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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外商投资企业中方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流动管理暂行办法

2023-8-8 02:32| 发布者: xiaoling| 查看: 107| 评论: 0

摘要: 湖南省外商投资企业中方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流动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机关: 湖南省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失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4.11.27施行日期: 1994.11.27题注: (1994年11月27日省人民政府 ...

湖南省外商投资企业中方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流动管理暂行办法

制定机关: 湖南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4.11.27

施行日期: 1994.11.27

题     注 : (1994年11月27日省人民政府令第25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编者注:本办法已被2002年2月19日湖南省人民政府第14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2年3月7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3号公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的《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废止)

全文

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以下统称外商投资企业)中方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流动管理,根据国家人事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中方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是指外商投资企业聘用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人事部门,是外商投资企业中方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流动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人政府人事部门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具体负责外商投资企业中方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流动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人才信息;

(二)受外商投资企业委托,招聘或者培训中方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为外商投资企业聘用的中方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保管档案;

(四)为外商投资企业聘用的中方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办理申报专业技术职务手续,协助有关部门为其做好户口管理、计划生育管理等服务工作;

(五)为离开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提供人才需求信息,推荐工作单位。

第四条外商投资企业按国家规定从在职人员中招聘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不受行业和地区限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支持,不得无故阻拦,并简化审批程序。

第五条外商投资企业需要跨省或者地、州、市、县招聘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应当做好组织、协调和服务工作。

第六条外商投资企业从中方在职人员中招聘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其档案及人事关系,可以由本人户口所在地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管理,也可以由聘用单位所在地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管理。

外商投资企业从国家计划内分配的应届大中专毕业生、毕业研究生、留学回国人员和军队转业干部中招聘的中方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其档案及人事关系,由企业所在地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负责管理。

第七条被外商投资企业聘用的中方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当与聘用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福利待遇等事项。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必须严格遵守。

第八条在外商投资企业工作的中方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考试和评审,具体申报工作由管理其档案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办理。

第九条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在国家统一调整工资时,凡符合条件的,由管理其档案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按规定核定其增资额,记入本人档案。

第十条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应当加强与外商投资企业的联系,定期了解外商投资企业中方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工作情况。

第十一条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受其聘用的中方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需单方面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在解除劳动合同前一个月通知对方。

第十二条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原属于中方单位选派的,由原选派单位负责安置,也可以自己联系工作单位;原属于社会招聘的,可以由人才流动服务机构推荐工作单位,也可以自己联系工作单位或者自谋职业。

第十三条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在外商投资企业工作期间,其工龄连续计算;因终止或者解除合同待业,一年内重新工作的,可以连续计算工龄。

第十四条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在人才流动中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当地人事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第十五条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在本省境内投资兴办的独资企业、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其中方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流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