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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地方通信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3-8-8 02:52| 发布者: lews397715| 查看: 443| 评论: 0

摘要: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地方通信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制定机关: 湖南省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3.08.31施行日期: 1993.09.01题注: (1993年8月3日 ...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地方通信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制定机关: 湖南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3.08.31

施行日期: 1993.09.01

题     注 : (1993年8月3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湘政办发〔1993〕27号发布 自1993年9月1日起施行)

全文

和行政公署、自治州、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湖南省地方通信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湖南省地方通信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为管好用好通信发展基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省邮电通信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按省人民政府湘政发〔1993〕3号文件征收和经审查批准拨入的各项邮电通信建设资金,以及湘政发〔1993〕3号文件出台前各地征收的邮电通信发展基金,统称地方通信发展基金。该基金是各级政府对邮电通信工程建设的有偿投入。

二、地方通信发展基金必须专款专用,只能用于我省邮电通信建设的重点骨干项目,不得分散用于一般性技改项目,更不得用于邮电非生产性建设或其他方面;在财务上实行单独核算。资金的收取使用接受财政、计划、审计部门监督。

三、为便于征收的资金及时用于“165”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这部分资金3年内由邮电部门专户存储、代管使用。资金安排由计委会同邮电部门对建设项目审批后,由计委分年度下达。

四、为适应地方通信发展基金实行单独核算的需要,设立“地方通信发展基金”一级会计科目,下设“邮政建设基金”、“长途报话建设基金”、“市话建设基金”、“农话建设基金”、“通信设施建设基金”、“地方财政拨入通信建设资金”6个二级科目。

五、按省政府规定统一收取的地方通信发展基金的会计核算和留交比例。

1、按电报、长话(含国际港澳报话)收入的20%或40%收取的长途报话建设费列入“长途报话建设基金”科目核算,全部上交省邮电局。

2、对使用国际港澳电信业务不能支付外汇券的用户,按其支付邮电费(收入)20%加收的外汇额度费,列入“长途报话建设基金”科目核算,全部上交省邮电局。

3、按农村电话收入20%或40%收取的农话建设费,列入“农话建设基金”科目核算,70%上交省邮电局,30%留给各邮电企业。

4、按规定收取的邮政建设费,列入“邮政建设基金”科目核算,60%上交省邮电局,40%留给各邮电企业。

5、由国土管理部门收取交由邮电部门管理使用的邮电设施费,列入“通信设施建设基金”科目核算,50%上交省邮电局,50%留给各邮电企业(长沙市邮政局和长沙市电信局各25%)。

6、按市话业务收入20%收取的市话建设费,列入“市话建设基金”科目核算,全部留给各邮电企业。

按上述6个科目征集的地方通信发展基金,留在各地州市县邮电企业的部分,由同级人民政府负责,依照留给各邮电企业。

六、各邮电企业按当地政府规定收取的地方通信发展基金,按性质分别列入上述各种基金,全部留给各邮电企业。

七、地方财政拨入的邮电通信建设基金,分别并入省、地、县三级管理的通信发展基金,按计委下达的年度计划统一管理使用,并按预算级次由财政部门监督。

八、地方通信发展基金用于邮电通信建设形成的固定资产,属地方人民政府所有,划归邮电部门管理,实行有偿使用。头3年的利润用于再投入;从第4年开始,按地方投入比例分成。

九、上述地方通信建设基金的收取和使用,接受同级财政、计划、审计部门监督。省财政厅对省邮电局集中管理的地方通信发展基金进行支出预审,各级财政、计划部门对这项基金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审查,各级审计部门每年安排一次审计。对违反本规定使用的资金,要全额收缴同级财政,并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十、建立地方通信发展基金财务报表报送制度。各级邮电部门要分季分年度向同级财政、计划、审计部门报送资金征收使用报表。具体报表格式由省财政厅商省邮电局制定。

十一、本办法自1993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