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江西省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制定机关: 江西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8.02.10 施行日期: 1998.02.10 题 注 : (1998年1月9日江西省人民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通过 1998年2月10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63号发布) 全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江西省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作如下修改: 删除第二十五条。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江西省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