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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通告(2002年修正本)

2023-8-8 02:37| 发布者: dowell| 查看: 275| 评论: 0

摘要: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通告(2002年修正本)制定机关: 武汉市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02.04.06施行日期: 2002.04.06题注: (2000年7月10日武汉市 ...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通告(2002年修正本)

制定机关: 武汉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02.04.06

施行日期: 2002.04.06

题     注 : (2000年7月10日武汉市人民政府文件武政〔2000〕64号发布 根据2002年4月6日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32号公布的《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武汉市汽车摩托车维修管理试行办法〉等7件规章及其他政策措施部分条款的决定》修正)

全文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医疗器械监督管理,保证医疗器械安全、有效,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

二、在本市开办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应按《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三、外地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在本市新设办事机构,应按《武汉市外地驻汉办事机构管理规定》报经市经协办审批。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捐赠、使用未取得医疗器械产品生产注册证书的医疗器械,也不得宣传和展销此类医疗器械。

五、医疗机构不得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用过的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应按国家有关规定销毁,并作记录。

六、无合格证明和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不得经营,医疗机构不得使用。

七、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医疗器械监督员应依法对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并在必要时,按有关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有关单位和人员不得拒绝。医疗器械监督员应对取得的样品、资料保密。

八、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法查封、扣押已经或者可能造成医疗器械质量事故的医疗器械和有关资料。

九、违反本通告的规定,由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十、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