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在罗湖区开展城市更新工作改革试点的决定制定机关: 深圳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15.08.29 施行日期: 2015.08.29 题 注 : (2015年8月25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六届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5年8月29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79号公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编者注:本决定已被2016年10月15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88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施行城市更新工作改革的决定》废止) 全文 为了创新城市更新工作机制,经研究,市政府决定在罗湖区开展城市更新工作改革试点,具体内容如下: 一、原由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划国土委)及其派出机构行使的涉及罗湖区城市更新项目的行政审批、行政确认、行政服务、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职权,除地名许可、测绘查丈、房地产预售、房地产权登记、储备用地管理、档案管理事项外,调整至罗湖区行使。 二、上述所列职权中,属于法律、法规规定市规划国土委及其派出机构行使的职权,由市规划国土委及其派出机构委托罗湖区城市更新机构行使,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委托的除外;上述所列职权中,属于市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市规划国土委及其派出机构行使的职权,授权罗湖区政府行使。 三、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点期限两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