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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重点区域隔离控制办法

2023-8-8 03:10| 发布者: e999| 查看: 343| 评论: 0

摘要: 郑州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重点区域隔离控制办法制定机关: 郑州市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失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03.05.13施行日期: 2003.05.13题注: (2003年5月13日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19号公 ...

郑州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重点区域隔离控制办法

制定机关: 郑州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03.05.13

施行日期: 2003.05.13

题     注 : (2003年5月13日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19号公布)(编者注:本办法已被2006年11月2日郑州市人民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6年11月13日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10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废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以下简称非典)疫情传播,做好疫情重点区域的隔离控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非典隔离控制,按照科学、准确的原则确定隔离控制区,以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为目的采取隔离控制措施。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隔离控制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实施。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隔离控制措施的落实,组织隔离控制区内的消杀、医学观察和疾病救治。

公安机关负责维护隔离控制区及其周边秩序,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对密切接触者进行疫情调查和实施强制隔离。

爱国卫生、教育、建设、交通、环境保护、药品监督、市政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管理单位、村(居)民委员会等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隔离控制工作。

第二章 隔离控制区的确定

第四条

非典病人或疑似非典病人发病前主要工作、生活、学习场所,应确定为隔离控制区。

第五条

城镇居民楼一个单元发生1例以上非典病例或疑似非典病例的,该单元应确定为隔离控制区;有两个以上单元发生非典病例或疑似非典病例的,该居民楼应确定为隔离控制区。

第六条

学生公寓楼的一个楼层或一个单元发生1例以上非典病例或疑似非典病例的,该层或单元应确定为隔离控制区;两个楼层或两个单元以上发生非典病例或疑似非典病例的,该公寓楼应确定为隔离控制区。

学校教室一个班级发生1例以上非典病例或疑似非典病例的,该教室应确定为隔离控制区,该班非寄宿学生应全部停课回家进行医学观察。

第七条

农村一个家庭发生1例以上非典病例或疑似非典病例的,该家院及相邻家院和病人经常活动的场所应确定为隔离控制区。

一个自然村发生5例以上非典病例或疑似非典病例的,该自然村应确定为隔离控制区。

第八条

工厂、商场、办公场所等其他场所需要划定隔离控制区的,比照第六条规定的原则确定。

城镇社区需要划定隔离控制区的,比照第七条规定原则确定。

第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非典疫情发生情况,按照科学、准确的原则,在病人确诊为非典病人或疑似非典病人后及时提出隔离控制范围,报同级人民政府确定、宣布,并设置明显标志。

第三章 隔离控制的实施和解除

第十条

隔离控制区宣布后,禁止非典病人和疑似非典病人的密切接触者离开隔离控制区,严格限制隔离控制区的物品运出。其他人员不得擅自接触隔离控制区内的人员或进入隔离控制区。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各类隔离控制区可实行交通管制,严格限制人员出入。

第十二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为隔离控制区内的人员提供必需的消杀、防护用品和其他生活用品。

经贸和药品监督部门负责保障隔离控制区内所需各种预防、治疗和消杀药品、防护器械的供应和质量监管。

供水、供电、供气等单位,应当保证隔离控制区内水、电、气等的正常供应。

第十三条

县(市)、区疾病控制机构负责监督管理隔离控制区内的消毒处理及医学观察,并进行业务技术指导,社区卫生服务站、农村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所、单位办医院(卫生所)负责隔离控制区内的消毒处理及日常医学观察。

第十四条

隔离控制期限为14日,自隔离实施之日起计算。隔离控制期限内有新发病例出现的,应自新发病例出现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十五条

隔离控制期满,由作出实行隔离控制决定的人民政府宣布解除隔离控制。

在隔离控制区内发现的非典病人或疑似非典病人经确诊排除非典或疑似非典后,应及时解除对该区域的隔离控制。

第十六条

隔离控制区解除隔离控制后,对该隔离控制区负责医学观察的单位,应继续对被隔离观察人员进行一周随访,并将随访情况报疾病控制机构。

第四章 隔离控制措施

第十七条

隔离控制区可划分为若干隔离控制单元。隔离控制单元之间人员不得发生接触,隔离控制单元内的人员之间,应尽量避免互相接触。

隔离控制区内可专设隔离区,用于安置与非典病人或疑似非典病人接触密切的人员。

第十八条

隔离控制区内的所有房间,应保持自然通风。

被隔离人员活动的区域每天应消毒两次。对非典病人或疑似非典病人居住、活动过的场所和接触过的物品,应进行严格的终末消毒。

第十九条

对被隔离人员应进行强制性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被隔离人员每天应进行二次体温测量并详细记录。对发热病人,应使用专用交通工具,及时转送就近医院发热门诊进行留验观察。

第二十条

对隔离控制区内的垃圾、废弃物实行统一收集、集中管理,并按照医院垃圾处理的有关规定消毒后,使用专车运至指定地点处理。

第二十一条

隔离控制区内受到非典病原体污染的饮用水源应立即封闭,并进行消毒处理。

第二十二条

隔离控制区的家畜、家禽必须圈养或拴养,宠物不得离开房间。

第二十三条

参与隔离控制工作的人员应经过必要的卫生知识培训,并配备防护用品,做好自身防护工作。

参与隔离控制工作的人员应对被隔离人员进行健康教育和卫生知识宣传,稳定被隔离人员情绪。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隔离控制期间,被隔离的在职人员按正常出勤享受正常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从事个体经营的人员,免缴隔离期间与经营有关的行政事业性费用,并可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减免政策。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停止执行时间由市人民政府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