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徐特立教育奖评选暂行办法》的通知制定机关: 湖南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3.09.02 施行日期: 1993.09.02 题 注 : (1993年9月2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湘政办发〔1993〕29号发布) 全文 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湖南省徐特立教育奖评选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湖南省徐特立教育奖评选暂行办法 湖南是杰出的无产阶级教育家徐特立同志的故乡。徐特立同志终生从事教育,热爱教育,革命第一、工作第一、他人第一。他的革命精神和高尚师德给教育工作者树子光辉榜样。为了继承和发扬老一辈无产阶级教育家的革命精神,弘扬湖南尊师重教的优良传统,促进教育改革与发展,鼓励广大教师终生献身教育事业,特设立“湖南省徐特立教育奖”。该奖为全省教育教学最高奖。 第一条评选对象:在各级各类学校中从事教育教学和学校管理工作,对教育改革和发展有突出贡献的教育和教育工作者。 第二条评选条件: 1、热爱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 2、忠诚人民教育事业,热爱和献身教育工作,师德高尚。 3、从事教育教学和学校管理工作20年以上,曾获得省优秀教师、特级教师或省优秀中小学校长以上荣誉称号。 4、在教育教学改革或教育教学理论研究中有重大成果(获省以上教育教学成果奖),并在全省乃及全国起推广、示范作用。 第三条评选办法:“徐特立教育奖”每3年选1次,每次评选10名左右。由各地、州、市教委,有关高校和部门根据评选条件和名额,推荐人选。由省有关部门负责人及专家组成评选委员会进行评选,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省教委负责评选表彰的具体组织工作。 第四条“徐特立教育奖”获得者,由省人民政府授予“徐特立教育奖”荣誉称号,颁发证书,予以奖励(奖金请湖南省教师奖励基金会提供),并可由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院校聘请为教育顾问。符合省劳模评选条件的,按湘政发〔1990〕35号文件规定的程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授予“湖南省劳动模范”称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