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江西省城镇人工煤气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制定机关: 江西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8.02.10 施行日期: 1998.02.10 题 注 : (1998年2月10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63号发布) 全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江西省城镇人工煤气安全管理暂行规定》作如下修改: 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凡违反规定者,给予批评教育;经教育仍不改正的,可以停止供气;情节严重的,由公安、劳动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