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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鼓励外商投资农业开发若干规定

2023-8-8 03:29| 发布者: 艾哥| 查看: 491| 评论: 0

摘要: 湖南省鼓励外商投资农业开发若干规定制定机关: 湖南省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失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4.02.01施行日期: 1994.02.01题注: (199年11月27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7号发布   ...

湖南省鼓励外商投资农业开发若干规定

制定机关: 湖南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4.02.01

施行日期: 1994.02.01

题     注 : (199年11月27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7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编者注:本规定已被2002年2月19日湖南省人民政府第14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2年3月7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3号公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的《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废止)

全文

第一条为了鼓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统称外商)来我省投资农业开发,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外商来我省投资农业开发,适用《湖南省鼓励外商投资条例》和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外商投资农业开发,是指外商依照本规定,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改造传统农业或者对农业资源进行开发性建设。

第三条外商投资农业开发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外经济贸易部门主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经济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农业开发的规划和项目的实施。

第四条鼓励外商对下列项目进行投资:

(一)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二)优质、高产农畜禽产品的种植和养殖;

(三)林业开发;

(四)水面开发特种水产养殖;

(五)现代化农业科技试验和应用;

(六)农、林、牧、渔产品加工;

(七)其他创汇性农业开发项目。

第五条外商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可以是资金、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中方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可以是资金、土地资产或土地使用权、厂房、设备、技术和作物、林木、水资源等财产权利。

第六条外商独资开发国有农、林、牧、渔场的,可以依法办理土地使用出让手续,取得土地使用权。

外商取得土地使用权并进行开发,达到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条件后,可以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

外商独资开发集体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的,集体土地按双方签订的合同办理有前手续,但集体土地不准买卖。

第七条外商需使用国有土地投资举办农业开发项目的,其土地使用年限最高为50年,期满后需继续使用的,可以依法申请办延期手续。

外商需使用集体土地投资举办农业开发项目的,其土地使用年限对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年限由双方签订合同。

第八条外商使用国有土地投资举办开发性农业、牧业、渔业企业,从批准用地之日起,免缴土地使用费10─15年。举办开发性林业企业,从批准用地之日起,免缴土地使用费20─30年。

第九条外商投资农业开发,可在税收上享受下列优惠:

(一)外商投资举办的开发性农业项目或者经省政府批准为农业良种、良畜引进隔离试验区,其引进良种、良畜属科研性质的试种、试养项目的收入,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免征地方税。

(二)外商投资企业为发展出口农副产品加工项目,境外引进的优良种子、种苗、种畜、饲料、动植物保护药物和耕作、种植、养殖、农产品加工所需的机具和技术设备,免征关税。

(三)外商或者外国常住职员进口合理数量内的安家物品,免征关税。

(四)经海关批准,农业开发区域可以设立综合性保税仓库,保税工厂,对其货物进口,实行全额保税。连锁企业之间的农产品接转加工、间接出口,免征关税。

第十条外商投资农业开发企业生产经营的农副产品出口,涉及出口配额或者许可证的,其配额、许可证由企业向对外经济贸易部门申请领取。对外经济贸易部门对外商投资农业开发企业申请的配额,要优先解决。

第十一条外商投资农业开发企业生产经营所需农药、化肥、种子等农业生产资料和水电、气象等服务,有关部门应当优先安排,其收费标准按当地国有企业的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帮助外商投资农业开发企业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问题,维护其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不得向外商投资农业开发企业摊派和收取法律、法规和省政府规定以外的的费用。

第十三条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华侨在我省投资举办的农业开发项目,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