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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办法

2023-8-8 03:37| 发布者: asdjkl| 查看: 480| 评论: 0

摘要: 大连市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办法制定机关: 大连市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失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6.11.27施行日期: 1996.11.27题注: (1996年11月27日大连市人民政府发布)(编者注:本办法已被20 ...

大连市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办法

制定机关: 大连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6.11.27

施行日期: 1996.11.27

题     注 : (1996年11月27日大连市人民政府发布)(编者注:本办法已被2011年12月26日大连市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1年12月26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17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3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废止)

全文

第一条为充分调动国家公务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和引导国家公务员忠于职守,廉洁从政,根据《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和《辽宁省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及其管理的机构、派出机构的国家公务员,以及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事业单位和暂按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对国家公务员的奖励,应当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大连市人事局是本市国家公务员奖励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奖励政策的制定、综合协调、管理指导、检查监督等工作。

第五条国家公务员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应当予以奖励:

(一)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

(二)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起模范作用的;

(三)在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四)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五)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国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

(六)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

(七)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八)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

(九)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

(十)见义勇为,舍已救人,维护社会公德和社会治安,表现突出的;

(十一)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

(十二)有其他功绩的。

第六条对国家公务员的奖励分为五种: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对工作成绩比较突出,在完成本职工作或某一项工作中做出一定贡献,其事迹在本部门确认为先进的,应当给予嘉奖。

对工作成绩突出,在完成本职工作或某一项工作中做出较大贡献,其事迹在本地区或本系统有一定的影响,被树为典型的,应当给予记三等功。

对工作成绩显著,在完成本职工作或某一项工作中做出很大贡献,其事迹在本系统或全市有较大影响,堪称全市典型的,应当给予记二等功。

对工作成绩优异,在工作中作出重大贡献,其事迹在全市或全省有很大影响,堪称国家公务楷模的,应当给予记一等功。

有高度的革命事业心和求实苦干精神,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或为经济建设服务中成绩显著,事迹先进,树立了公务员坚持改革开放或勤政廉政的新形象;对改变某一地区、部门面貌,打开新的工作局面起推动作用的;在执行某项重大任务中有特殊贡献的,应当授予荣誉称号。

五种奖励应分别使用,不能同时并用。

第七条对国家公务员的奖励,采取定期奖励和不定期奖励两种方式进行。

定期奖励应结合年度考核每年进行一次,授予荣誉称号的奖励一般每三年进行一次。受奖人员原则上应从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人员中产生,其中记二等功以上人员必须是优秀国家公务员。凡未参加年度考核或按规定参加考核但不定等次的国家公务员,一般不给予奖励。

不定期奖励,主要是对在突发事件或特定环境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国家公务员实施的奖励。此种奖励应根据需要随时进行。奖励的种类,根据其事迹的影响程度、功绩大小确定。

第八条定期奖励国家公务员的人数每年不得超过本地区、本部门国家公务员总数的10%。其中,记一等功的不超过1‰,记二等功的不超过1%,记三等功的不超过3%。不定期奖励的数额,由审批机关根据事件的发生时间及表彰需要确定。

第九条对国家公务员奖励的审批权限,按下列规定进行:

嘉奖、记三等功,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市政府各工作部门批准。

记二等功,由市政府批准。

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由所在单位报市人事局审核,并经市政府同意,报省政府批准。

各级政府给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的政府领导人员奖励、须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给予政府工作部门领导人员的奖励,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审批机关在给予国家公务员奖励时,应当按国家公务员管理权限,征得任免机关的同意。

第十条对国家公务员实施奖励,应严格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推荐。由国家公务员所在单位根据国家公务员的现实表现,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向审批机关推荐并填写《国家公务员奖励审批表》。

(二)审核。由审批机关的人事部门对拟奖励人先进行审核,并提出奖励意见。审核的内容包括:事迹是否真实,奖励种类是否恰当,奖励数额是否符合规定的比例等。

(三)审批。由审批机关的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采取一定形式予以公布。

(四)备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给予国家公务员奖励,须填写《大连市国家公务员奖励备案表》,报市人事局备案,并将有关材料归入受奖本人档案。

第十一条对获得奖励的国家公务员,由审批机关颁发奖励证书、奖章,并按规定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授予荣誉称号奖励晋升一个档次职务工资;记一等功奖励800元;记二等功以下奖励的标准由市政府统一确定。在新的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公务员获得记二等功累计三次以上(含三次)和获得记一等功奖励,退休时仍保持其荣誉的,提高退休费5%;获得授予荣誉称号奖励,退休时仍保持其荣誉的,提高退休费10%。提高后的退休费不得超过原工资。

国家公务员奖励证书由市人事局统一发放。

各地区、各部门应严格控制奖金或奖品标准,不得随意提高。同一事迹不能重复奖励。

第十二条给予国家公务员授予荣誉称号、记一等功的奖励,根据《辽宁省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办法》的规定,由省财政核拨奖励经费。

给予国家公务员记二等功的奖励,属市级奖励,由市财政核拨奖励经费,市人事局代市政府发放。

给予国家公务员记三等功、嘉奖的奖励,奖励经费按现机关经费开支渠道自行解决。

第十三条凡伪造事迹骗取奖励的、隐瞒严重错误申报奖励的、违反规定程序给予奖励的,应予以撤销,并追究责任。

凡获得荣誉称号后被辞退、受开除处分、劳动教养或刑事处罚的,撤销其荣誉称号。

第十四条撤销国家公务员的奖励,由原申报机关报请审批机关批准。必要时,审批机关可以直接撤销国家公务员的奖励。

国家公务员奖励被撤销后,审批机关要收回其奖励证书,并停止其享受的有关待遇。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大连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