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湖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制定机关: 湖南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4.03.31 施行日期: 1994.03.31 题 注 : (1994年3月31日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文件湘发〔1994〕7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全文 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湖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实施办法(试行)》,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是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战略思想的一项重要措施,是党中央、国务院、全国人大常务会提出的明确要求。各级党委、政府都要承担起保一方平安的责任,切实抓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要以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高度负责的态度,严肃、准确地运用好一票否决权。各级纪检、组织、人事、监察等部门,要主动、积极地配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行使一票否决权。 省委、省政府要求全省各级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把维护社会稳定作为一项极其重要的职责,动员各级组织和广大干部,齐心协力、坚持不懈地抓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这项长期而以艰巨的大事,为我省抓住机遇,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促进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附:湖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实施办法(试行)(湖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湖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和《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的规定〉(试行)》,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一票否决权制,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对所属地区、部门、单位及个人因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不重视,措施不落实,导致治安状况不好或出现重大社会治安问题,造成严重后果,而对其评选综合性荣誉称号、评先受奖、晋职晋级资格予以否决的制度。 第三条一票否决权制的行使,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属地管理分级审批的原则,由县级以上(含县级相当于县级单位)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在认真考核、全面衡量的基础上,实事求是、积极稳妥、公开地进行。 第四条行使一票否决权制的权限: (一)地、市、州、省直厅局单位及中央驻湘厅级单位由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行使否决权。 (二)县(市、区)和地、市、州直属部门、单位(包括实行以垂直领导为主的领导体制的部门、单位)及中央和省驻辖区内的处级单位,由地、市、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行使否决权。 (三)乡(镇、街道)和县(市、区)直属部门、单位(包括实行以垂直领导为主的领导体制的部门、单位)及省、地(市、州)驻辖区内的科级以下单位,由(县(市、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行使否决权。 (四)实行以垂直领导为主的领导体制的部门,其所属单位由属地的县以上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与该单位的上一级领导机构共同行使否决权,以地为主。 (五)跨越两个以上自然行政区域的企事业单位,由统辖属地的地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行使否决权。 (六)乡(镇、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对驻辖区内的省、地(市、州)、县(市、区)属单位有否决的建议权,无直接否决权;对自管的单位与个人可直接行使否决权,但应报上一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备案。 第五条一票否决的对象包括:地(市、州)县(市、区)、乡(镇、街道)和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上述单位的主要领导、主管领导、治安责任人及直接责任人。 否决的范围:上述对象当年评选文明单位、先进单位、目标管理合格单位、企业晋级等综合性荣誉称号;个人当年评选综合性荣誉称号和立功受奖、晋职晋级资格。 第六条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一贯很差的单位,在治安面貌未改变之前,否决其单位主要领导、主管领导、治安责任人、直接责任人评先受奖、晋职、晋级的资格;连续三年被否决者,由任免机关视情况给予就地免职或降级降职处分。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否决: (一)没有达到上级或当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规定的年度最低目标的; (二)因领导不重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不健全、人员不到位、应落实的经费不落实、基层组织网络不配套等而造成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治安秩序严重混乱的; (三)对非社会性矛盾引起的不安定因素和内部矛盾不及时化解,处置不力,以致发生非法游行、集体上访、停工、停产、停课并造成严重后果,危害社会稳定的; (四)对发生的民事纠纷不及时受理,处置不力,导致民事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的数量大幅度上升,宗族械斗、聚众闹事等危害社会治安现象严重的; (五)对公共文化、游乐场所等管理不严,严重违反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以致社会丑恶现象突出或被职能主管部门点名批评的; (六)因管理不善,防范措施不落实,发生严重刑事案件或治安灾害事故,使国家、集体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又不认真查处和改进工作的; (七)存在重大治安隐患,经上级主管部门、有关部门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提出警告、司法建议、检察建议,人大代表提出议案、政协委员提出提案,限期整改而无有效措施或整改不力的; (八)乡、镇、街道等属地管理单位对集中混合住宅区的职工和无职业家属、子女管理不善,又不主动与有关部门联系共同采取有效措施,以致属地违法犯罪现象严重,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九)发生重大刑事案件或重大治安问题有意隐瞒不报或作虚假报告的; (十)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认为其他需要予以否决的; 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否决: (一)单位领导一向重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社会治安状况一直较好,虽发生过刑事案件或治安问题,但处置得力,报告及时,未造成严重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二)发生难以预防的突发性案件、治安灾害事故或其他治安问题后,能积极采取措施挽回损失,主动认真改进工作的。 第九条一票否决权对领导人员的适用条件按照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关于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的若干规定》(综治委〔1993〕6号)执行。 第十条县级以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在行使否决权时,应召开综合治理委员会(领导小组)成员会议形成决议,并在决议形成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否决《决定书》送交有关主管部门的任免机关,同时抄送被否决者。主管部门或任免机关应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二个月内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第十一条被否决定者对否决决定不服,或被否决者的上级主管部门有不同意见,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否决决定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的上一级提请复议,受理复议的机构应在收到申请复议文书之日起二十日内组织调查核实,并作出复议答复。复议期间否决决定暂不执行。对复议决定仍然不服的,由受理复议的机关提请同级党委或政府作最后决定。 第十二条乡(镇、街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对其属内地的单位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应经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问题严重的提出警告,限期改进;对拒之不理者应提请上级领导机构督促或干预,并按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有关要求,对应否决的对象向上级提出否决的建议。 第十三条一票否决权制的实施程序: (一)行使一票否决权一般按年度进行,也可与评选综合性荣誉称号、评先受奖、晋职晋级等工作同步进行。行使否决时,由当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对拟否决的的部门、单位或个人分别写出书面报告和否决意见,报送上级有批准权限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有批准权限的上级领导机构收到报告后,应及时作出是否否决的决定,并将决定以书面形式按时送交承办机构和通报被否决定对象的主管机关。 (二)各主管部门、单位在拟定评选综合性荣誉称号、晋级晋职方案时,应以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发出的否决《决定书》为依据,自行对有关对象进行否决,同时报行使否权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备案。 (三)未执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的否决《决定书》而授予的综合性荣誉和已晋升的职级,行使否决权的机构可函告审批或授予单位撤销,拒不撤销者,由行使否决权的机构报请同级党委、人大、政府批准撤销。 (四)对单位的主要领导、主管领导或治安责任人行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时,由上一级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按干部管理权限向被否决人的任免机关(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提出建议,由任免机关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实施。 (五)上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对下级在行使否决时意见不一的现象,以及发现下级对应否决而未否决的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可直接进行裁决。 (六)下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发现符合否决条件该由上级否决而未否决的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有权建议上级机构对其否决。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