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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科技兴湘奖”评审奖励办法》的通知

2023-8-8 04:20| 发布者: dowell| 查看: 255| 评论: 0

摘要: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科技兴湘奖”评审奖励办法》的通知制定机关: 湖南省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失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3.09.02施行日期: 1993.09.02题注: (1993年9月2日湖 ...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科技兴湘奖”评审奖励办法》的通知

制定机关: 湖南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3.09.02

施行日期: 1993.09.02

题     注 : (1993年9月2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湘政办发〔1993〕28号发布)(编者注:本办法已被1996年12月17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湘政办发〔1996〕51号发布并实施的《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科技奖评审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废止)

全文

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湖南省“科技兴湘奖”评审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湖南省“科技兴湘奖”评审奖励办法

根据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科技兴湘的决定》(湘发〔1991〕15)号精神,设立“科技兴湘奖”该奖为全省最高综合性科技奖。为做好“科技兴湘奖”的评审奖励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申报“科技兴湘奖”的对象:凡在我省范围内(含中央在湘单位和外省、境外来湘投资、服务单位)运用科学技术为我省经济建设做出重大贡献的个人,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项目实施者或完成者,均可申报。

二、申报“科技兴湘奖”的条件:

申报者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必须是项目的主要实施或完成者。

1、获得国家二等以上科技成果奖(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和星火奖),并产生了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2、在推广应用已有科技成果和实施专利工作中,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3、对研制开发新产品、引进先进设备技术以及在实现原材料国产化过程中,在明显的改进或创新,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依靠科技进步,使亏损企业大幅度减亏或扭亏为盈,成效显著。

5、在有关环境保护、消除公害、防治疾病、计划生育等某一科研领域内有重大突破并取得良好社会效益。

三、申报“科技兴湘奖”的基本要求:

1、对可以直接计算经济效益的项目,必须经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认定达到或超过国内同行先进水平。

2、对不能直接计算经济效益或主要体现为社会效益的项目,必须与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直接相关,实施后解决了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或在技术上有重大突破,主要指标达到或超过国际水平;或在国内居领先地位,并在我省可应用的范围内基本上得到了应用。

3、申报必须于报奖项目投产或开始实施1年以后,3年以内提出。

4、对项目及其有关人员的奖励如有争议,必须在争议解决之后才能申报。

四、“科技兴湘奖”的申报评选办法:“科技兴湘奖”每2年评选1次,每次10人左右。由所在单位根据评选条件,并按隶属关系逐级申报。中央、外省及境外在湘单位可直接向业务对口主管部门申报。各地州市科委和省直各部门负责本地区、本部门以及业务对口单位的申报、初审工作,并负责报省“科技兴湘奖”评审委员会审定。

五、凡获“科技兴湘奖”者,由省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奖章,并给予奖励。符合省劳动模范评选条件的,按湘政发〔1990〕35号文件规定的程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授予“湖南省劳动模范”称号。

六、“科技兴湘奖”获得者,如有弄虚作假、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行为,经调查核实后,取消其奖励和待遇,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处分。

本办法由省科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