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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引进人才来湖南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2023-8-8 03:52| 发布者: edaole| 查看: 364| 评论: 0

摘要: 湖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引进人才来湖南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制定机关: 湖南省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3.09.16施行日期: 1993.09.16题注: (1993年9月16日湖南省 ...

湖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引进人才来湖南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制定机关: 湖南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3.09.16

施行日期: 1993.09.16

题     注 : (1993年9月16日湖南省人民政府文件湘政发〔1993〕21号发布)

全文

各行政公署,自治区、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关于引进人才来湖南工作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关于引进人才来湖南工作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了鼓励和吸引出国留学人员,外省市具有高级专业技术服务、取得博士学位的专业技术人才和我省紧缺、急需的其他人才(以下简称引进人才)来湖南工作,促进湖南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引进人才实行来去自由、双向选择。可以调入、应聘,也可以采取讲学、学术交流、技术指导、合作研究、技术承包、技术入股、或领办、自办、合办、承包各类企业和科研机构等方式,为我省经济建设服务。对辞职来湖南工作,经考核合格,可以恢复本人原身份,工龄连续计算。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接受上述人才如受编制、用人计划、工资基金等限制,可报编制、人事主管部门给予追加。

第三条凡引进的人才,其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不受指标限制,对拔尖人才可按有关规定实行破格晋升。

第四条对引进的人才,其工资福利待遇由引进单位与本人商定,并允许高薪聘用急需人才。

第五条对调入的引进人才,可以由引进单位一次性发给一定数量的安家费,并优先解决住房问题,自费购房给予优惠。引进人才的随迁家属原则上由用人单位安排工作,单位安排有困难的,可以由当地人事、劳动部门妥善安排;子女上学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按就近的原则负责落实。

第六条对引进的人才,其配偶和子女需要“农转非”的,要优先照顾解决,由地州市以上人事部门向同级计划部门申报,省计委下达专项指标,公安、粮食部门凭地州市以上人事部门审批材料和户口迁移证及时办理落户等手续。到乡镇企业工作的,其家属户口可在县(市)城区落户。凡来湖南安家落户的,一律不得收取城市增容费和违反国务院、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费用。

第七条各级政府和用人单位要根据工作需要,尽可能地为引进人才提供必要的图书资料、仪器设备以及必要的科研场地,积极支持他们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要为学科带头人配备必要的助手。他们在进行科研开发、新产品开发、新技术开发时,有关部门可以拨给一定数量的“资助经费”和“科研启动经费”,对其中承担省以上重点科研项目(包括科技攻关、工业性试验、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建设等)的人员,还可以优先从省科研经费中予以支持。

第八条引进人才创造了明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可以按湘政办发〔1993〕28号文件的规定申报“科技兴湘奖”。对合法获得技术专利和科研成果的,以及在开发新产品、引进国外先进科技项目、向外推销湖南产品,介绍外商来湖南投资等方面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由受益单位给予奖励,具体数额由双方商定。

第九条来湖南工作并要求落户的留学人员,由接收单位的主管部门报地州市以上人事部门审批,凭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和申报人身份证件,到当地公安部门办理常住户口或临时户口手续。

第十条来湖南工作的留学人员的管理、咨询、服务、推荐、安置等工作,由地州市以上人事部门具体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