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全民所有制企业承包经营经济责任审计办法制定机关: 湖南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2.12.08 施行日期: 1992.12.08 题 注 : (1992年12月8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编者注:本办法已被2002年2月19日湖南省人民政府第14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2年3月7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3号公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的《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废止) 全文 第一条为了正确评议全民所有制企业厂长、经理承包经营期间的成绩,严肃财经法纪,维护国家利益和全民所有制企业及承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强化企业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厂长、经理,任期届满或者任期中离任,均应按本办法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三条对实行承包经营责任企业的审计,由各级人民政府的审计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承包经营责任审计,按照被审计单位财务隶属关系,实行审计机关、政府主管部门的内部审计机构、企业的内部审计机构和社会审计组织相结合的分层次审计: (一)审计机关负责大中型企业、重点企业的承包经营责任审计; (二)政府主管部门的内部审计机构负责所属企业(划定由审计机关审计的除外)的承包经营责任审计;政府主管部门未设内部审计机构(含审计机关的派出机构)的,可以提交同级审计机关或者委托社会审计组织对所属企业的承包经营责任进行审计; (三)大中型企业的内部审计机构负责该企业内部的承包经营责任审计。 审计机关可以将其审计对象授权下一级审计机关或者委托内部审计机构、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审计。 第五条承包经营责任审计,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计划和企业同政府主管部门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进行。 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将其同企业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副本抄送同级审计机关。 第六条承包经营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承包经营经济目标实现情况; (二)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情况; (三)企业财务收支、盈亏情况; (四)信贷计划的执行情况; (五)基本建设和设备更新、技术改造项目的财务收支情况; (六)自有资金、预算外资金的收支情况; (七)借用国外资金、接受国际援助项目的财务收支情况; (八)企业收益分配情况; (九)国有资产、企业合法经济权益有无被侵犯情况; (十)其他需要重点审计的问题。 第七条对承包期满的企业,应当在承包期各年度审计的基础上,进行终结审计,监督合同双方认真兑现合同,全面考核和评价承包经营期和厂长、经理任期内经济责任履行情况。 第八条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在厂长、经理任期届满或者任期中离任之日的60日前,提请审计机关或者通知内部审计机构进行承包经营经济责任审计,同时通知被审计的厂长、经理提供下列资料: (一)企业财务报表(告); (二)企业资产盘底明细表; (三)其他需要审计的有关资料。 委托社会审计组织进行的承包经营经济责任审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审计机关有权对同级政府主管部门和企业的内部审计机构的承包经营责任审计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条审计机关或者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接到审计请求报告或者审计通知后的10日内,发出审计通知书并及时进行审计,审计时间一般不得超过30日。审计过程中,发现在违反财经纪律的,应当继续进行跟踪审计。 第十一条审计工作人员对企业承包经营经济责任审计后,应当及时向其所在的审计机关、内部审计机构或者社会审计组织提出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当征求被审计企业厂长、经理的意见,被审计企业厂长、经理应当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 第十二条审计机关或者内部审计机构接到审计报告后应当及时进行审定,作出审计评议结论,并通知被审计厂长、经理及其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执行。 审计机关或者内部审计机构在作出审计评议结论之前,应当征求政府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下级审计机关承办授权审计所作出的审计评议结论,报授权的审计机关备案。 政府主管部门的内部审计机构和社会审计组织承办审计机关委托审计提出的审计报告,由委托的审计机关审定,并作出审计评议结论。 政府主管部门的内部审计机构所作出的审计评议结论,报同级审计机关备案。 政府主管部门的内部审计机构审定其委托的社会审计组织承办的审计,所提出的审计报告及作出的审计评议结论,报同级审计机关备案。 企业的内部审计机构所作出的审计评议结论,报该企业的政府主管部门审计机构备案。 审计机关发现内部审计机构所作出的审计评议结论不适当的,可以进行复查,并有权改变或者撤销。 第十四条被审计厂长、经理对审计机关的审计评议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审计评议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该审计机关的上一级审计机关申请复审;对政府主管部门的内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评议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审计评议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该政府主管部门的同级审计机关申请复审;对企业的内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评议结论不服的,可以向该企业的主要领导人提出申诉,该主要领导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进行复审的审计机关应当将复审结论书面通知原审计机关、政府主管部门、申请复审的厂长、经理及其所在企业。 被审计的厂长、经理对复审结论不服的,可以向复审机关或者其上级审计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复审期间,原审计评议结论照常执行。 第十五条审计机关或者内部审计机构在征得政府主管领导的意见后,可以将审计评议结论向被审计厂长、经理所在企业的全体职工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宣读。 第十六条被审计厂长、经理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审计机关或者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嘉奖或者连任的建议。 第十七条审计机关或者内部审计机构在进行企业承包经营经济责任审计时,发现有侵犯企业合法经济权益的情况,应当提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八条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查处。 第十九条凡未按本办法进行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审计的,除特殊情况外,不得批准企业厂长、经理办理调动工作的手续。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省人民政府1988年8月30日发布的《湖南省全民所有制企业厂长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