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主要农副产品购销资金专户管理实施办法湖南省实施细则》的通知制定机关: 湖南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3.06.26 施行日期: 1993.06.01 题 注 : (1993年6月26日湖南省人民政府文件湘政发〔1993〕11号发布 自1993年6月1日起执行) 全文 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省人民政府同意中国人民银行湖南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湖南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湖南省分行制定的《中国农副产品购销资金专户管理实施办法湖南省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农副产品收购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政府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打白条”现象的发生。各有关部门和银行要密切配合,认真履行各自的责任,千方百计筹措资金,严格按照《细则》的要求使用资金。各地审计、监察部门对收购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要进行严格的审计、监督,对截留挪用收购资金或以多头开户形式转移回笼资金等问题。一经发现要及时作出审计处理,并视情节轻重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今年是主要农副产品购销资金实行专户管理的第一年。各地在执行中要注意及时总结推广经验,不断加以完善,以促进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附:主要农副产品购销资金专户管理实施办法湖南省实施细则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制定的《主要农副产品购销资金专户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湖南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一、全省国有粮食、供销、商业、农垦系统的企业及其开户银行,凡从事粮食、棉花、食油、烟叶以及糖料、茶叶、蚕茧、生猪、柑桔等大宗农副产品购销业务的资金收付均按《办法》管理。 二、以1993年5月末为界限,划断收购企业的资产负债帐务,凡在此之前占用的资金仍按过去的有关办法(包括国务院对新老财务挂帐的处理政策)进行管理;在此之后发生的资金收付,按《办法》进行管理。新老帐务划断后,收购企业要将农副产品购销业务和其他经营业务分别立帐。农副产品购销业务帐只核算属政策性农副产品收购、销售和与此有关的运杂费、包装费、贷款利息、其他经费等业务活动的资金收付和经营成果。其他业务经营帐核算非政策性收购业务和其他自营业务活动的资金收付和经营成果。 三、从新老帐务划断之日起,收购企业要在开户银行分别开设“农副产品购销存款”专户、“农副产品购销贷款”专户和其他经营业务存款户、贷款户;专业银行要在人民银行开设“农副产品购销存款”专户和“农副产品购销贷款”专户。专户用于核算农副产品购销资金收付情况,通过专户考核农副产品收购资金的到位和回笼情况。 凡在银行开设专户的收购企业,只准在供应收购资金任务的银行开户。如发现企业以多头开户等体外循环形式挪用、转移收购资金和调销回笼资金,则提供收购贷款的银行可以冻结企业的自营业务帐户,并对全部贷款加收20%的罚息,罚息由企业的自营业务承担。 企业在积极催收被拖欠货款并保证调销回笼资金都存入专户的前提下,银行对收购政策性农副产品占用的到期贷款无法归还时不予加息罚息。 四、存款专户的资金来源: 企业在专业银行设立的存款专户的资金来源: 1、企业的资金。企业调销农副产品的回笼款,收回被拖欠的农副产品货款,清理收回被挤占挪用的收购资金及其他应用于收购的资金。 2、财政拨补款项。价外加价款,新老财务挂帐补贴,预拨费用及其他用于收购的拨补资金。 3、银行到位的收购贷款,粮食预购定金和棉花贴息贷款资金。 4、通过其他渠道筹措的收购资金。 专业银行在人民银行设立的存款专户资金来源: 1、企业调销农副产品回笼款和收回被拖欠的货款及其他经银行收回用于收购的资金。 2、企业在专业银行农副产品购销存款专户上反映的由财政拨补的各项资金。 3、专业银行按筹资任务确定用于农副产品收购的资金和粮食预购定金、棉花贴息贷款资金。 4、人民银行发放的粮食预购定金、棉花贴息贷款资金和农副产品收购再贷款资金。 各地人民银行和有关专业银行都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定,将应进专户的资金及时收入相应的存款专户管理。 五、在收购季节到来前15天至收购旺季,人民银行和专业银行均不得从客户存款专户中收回贷款(资金富余的情况除外),但贷款利息应如数支付。收购季节的开始日期,由各地政府召集有关部门和银行根据当地的收购品种和气候条件具体确定。收购任务完成70%时,收购旺季就算结束。旺季过后,在保证收购资金均可到位的前提下,银行可以收贷。 六、各方收购资金任务,由省政府召集有关部门和银行根据国务院对我省确定的收购总值和各方承担的资金任务,以及《办法》中规定应拨补用于收购的资金,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具体确定收购某种农副产品有关各方应供应的资金任务。 1、财政按规定应拨补资金均应及时拨补。资金下拨时,开户银行要保证经人民银行联行专户汇划款项,不准截留“现金头寸”。 2、对专业银行自身应发放的收购贷款和人民银行支持收购的资金,收购企业开户银行的上级行均应及时配足贷款规模,以确保收购资金的及时投放。 七、收购企业和开户银行动用专户资金时,专业银行和人民银行应予审查。 1、企业动用专户资金时,开户银行应审查的内容: (1)资金用途是否用于收购。 (2)收购进度与已投放的资金是否相适应。 (3)已投放的资金是否发生挤占挪用。 (4)是否属支付正常的政策性经营费用和上交由政策性购销业务形成的税利。 2、专业银行动用专户资金时,人民银行应审查的内容: (1)专业银行提取现金的额度与实际收购进度及收购使用资金情况是否相适应。 (2)专业银行库存现金与收购现金需要情况。 (3)用转帐方式汇划专户资金时,汇划款项是否为收购业务活动所必需或属企业在专业银行存款专户中可支付的范围。 八、农副产品异地调销,省内采用汇兑或托收承付结算方式,通过专户和人民银行联行汇划资金。具体结算方式由购销双方在经济合同中确定。采用托收承付的拒付要严格执行“三审制”,逾期付款的按规定扣付滞纳金。农副产品在同一(市)内集并、移库或调销,使用转帐支票办理货款结算。该支票不参加同城票据清交,款项由付款方银行经人民银行转收款方开户银行专户。同一县(市)内的调入企业开户银行要积极安排好结算资金,不准发生货款拖欠。如付款企业开户银行清算资金确有困难,人民银行可对货款结算双方开户银行按投入资金的筹资比例划转再贷款解决。 专项核算的结算凭证,一律加盖专用戳记。付款单位开户行对盖有专用戳记的凭证,要优先保证款项的支付。付款顺序摆在货款支付的首位。 九、根据“违规追究,处罚兑现”的原则,必须明确有关方面的工作责任。 1、国务院规定对我省各方收购农副产品的筹资任务,如没有落实到各筹资单位和收购品种,导致收购资金出现缺口,影响收购或出现“打白条”现象,由各级政府负责。 2、人民银行应承担的收购资金,没有及时安排发放到收购企业开户银行或在收购旺季从专户中直接扣收贷款,或者收到盖有“农副产品购销”专用戳记(字样)的款项和财政对企业拨补款项后没有及时收进专户管理,影响了收购,出现“打白条”现象,由人民银行负责。 3、专业银行应承担的责任: (1)收购企业开户银行应承担的收购资金及人民银行发放的专项收购资金,没有及时通过专户发放到收购企业,或没有及时将自身应筹措的收购资金存入在人民银行存款专户,或在收购旺季从专户中收回贷款,影响了收购,出现“打白条”现象,由收购企业开户银行负责。 (2)收购企业开户银行在收购季节,无收购贷款规模配套,影响收购资金投放或出现“打白条”现象,由收购企业开户银行的上级行负责。 (3)农副产品调销回笼款财政对收购企业的拨补款,付款企业开户行和承办拨款业务的银行,不经人民银行联行汇划,使汇款被银行内部债务抵扣,影响企业收购,出现“打白条”现象,分别由付款方开户银行和承办拨款业务的银行负责。 4、财政应承担的责任: (1)收购企业1992年底以前的政策性财务挂帐,政府应根据“老帐要清,逐步消化”的要求,确定逐年消化的计划,并列入收购资金来源,由财政部门及时拨补。如因没有及时足额拨补,影响收购,出现“打白条”现象,由财政负责。 (2)根据国务院规定,从1993年起不允许出现新的政策性挂帐,已出现的新政策性挂帐,在收购季节到来时要及时全额拨补。如没有及时拨补,导致收购企业挤占信贷资金,影响收购,出现“打白条”现象,由财政负责。 (3)本《细则》实施之日起,财政要根据实际需要,逐月预拨收购企业的政策性费用补贴和其它应用于收购的拨补款项,如没有逐月预拨政策性费用,而导致收购企业政策性挂帐挤占银行投入的收购资金,影响收购,出现“打白条”现象,由财政负责。 5、收购企业应承担的责任: (1)收购企业应筹措的资金没有及时足额到位或将自筹资金及其它各方到位的收购资金挪作它用,影响收购,出现“打白条”现象,由收购企业负责。 (2)新老帐务划断之前,收购企业经营性亏损占用的信贷资金要采取措施逐步消化。新老帐务划断之后,经营性亏损不能再挤占银行投入的收购资金,否则影响收购工作,出现“打白条”现象,由收购企业负责。 (3)各方收购资金已全额到位,收购企业已足额使用,但规定的收购任务又没有完成或完成了收购任务,但仍有“打白条”现象,由收购企业负责。 十、为了加强对收购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必须建立有效的检查考核和审计制度。 1、由各级财办(财委)牵头,会同同级人民银行对辖内收购资金的到位,使用情况定期或不定期的进行检查、考核。审计部门对收购资金的到位、使用情况要严格进行跟踪审计,对发现的问题,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及时作出审计处理。 2、检查考核和审计均以专户资金收付和资金实际使用以及农副产品实际入库情况为依据。并根据这一原则建立下列统计报表制度: (1)《收购进度5日报》和《农副产品购销调存月报》由收购企业主管部门按期报送同级财办(财委)、人民银行、开户银行和审计部门。 (2)《收购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旬报表》(表式附后)由基层人民银行按旬逐级上报,同时及时抄报同级财力(财委)和审计部分。 3、提高透明度,加强社会监督。粮、油、棉、烟叶收购资金的共同筹措方案以及各方实际到位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定期见报公布,接受全人民的监督。 十一、检查考核和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根据“违规追究、处罚兑现”的原则,由监察部门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当事人的行政责任,并分别给予下列经济处罚: 1、对收购企业挤占、挪用收购资金的、取消贷款优惠利率,并按挤占挪用贷款加收罚息,罚息不得进入成本,收购结束其开户银行在贷款掌握上只收不贷。 2、专业银行挤占、挪用、截留收购资金,人民银行将在半年内停止对其结算户的再贷款;并从结算户中扣收挤占挪用截留金额3倍的再贷款。 3、企业无理拒付或开户银行无理退票,压票和故意延迟付款,均按日万分之十给予罚款,罚款不得进入成本。 十二、本《细则》自1993年6月1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