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江西省公路路政管理办法》的决定制定机关: 江西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8.02.10 施行日期: 1998.02.10 题 注 : (1998年1月9日江西省人民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通过 1998年2月10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63号发布) 全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江西省公路路政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1.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可分别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有关法规给予处理。” 2.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公路路产损失赔偿费用于公路维修。赔偿费和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占用费的收取办法由省交通厅会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制定。” 删除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3.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提起诉讼。”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江西省公路路政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