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办法制定机关: 汕头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已修改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15.06.11 施行日期: 2015.07.01 题 注 : (2015年6月11日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60号公布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编者注:修改内容见根据2016年12月3日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72号《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汕头经济特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等16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的《汕头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办法(2016年修正本)》) 全文 第一条为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行为,提高项目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府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实行代理建设制度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的代理建设制度(以下简称代建制),是指项目单位与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代建中心)签订合同,由代建中心负责组织项目建设,竣工验收后交付使用的制度。 第三条市政府使用下列资金建设非经营性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估算总投资满300万元的,应当实行代建制管理,国家、省另有规定或者市政府同意不实行代建制管理的除外: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资金; (二)财政预算安排的其他支出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 (三)纳入财政支出管理专项基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 (四)上级财政下拨的基本建设资金和基本建设补助资金; (五)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基本建设资金; (六)其他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财政性资金。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可以实行代建制管理。 第四条项目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三条规定,在立项阶段明确项目是否实行代建制管理;未明确或者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发展和改革部门不予办理立项手续。 第五条代建制管理包括全过程代建和建设阶段代建两种代建方式。全过程代建的,在项目建议书批复后委托代建中心实施代建;建设阶段代建的,在项目初步设计概算批复后委托代建中心实施代建。 第六条项目单位应当与代建中心签订项目代建合同,明确项目代建方式、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建设工期等内容,并提供项目建设的有关资料。 项目建设有关审批手续由项目单位委托代建中心办理;涉及项目单位产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固定资产确权手续,由项目单位在报审材料上盖章确认后委托代建中心办理。 第七条项目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落实项目建设资金; (二)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提出项目使用需求意见,明确项目使用的绩效目标; (三)全过程代建的,参与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和项目施工图设计,并在初步设计阶段对设计方案提出具体的使用功能配置要求;建设阶段代建的,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初步设计,参与项目施工图设计; (四)参与有关合同的洽谈及招投标监督工作; (五)协助代建中心办理有关报批手续,参与项目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 (六)协助代建中心向有关部门提出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申请; (七)按照代建合同约定或者依法应当由项目单位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代建中心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过程代建的,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和项目施工图设计;建设阶段代建的,组织编制项目施工图设计; (二)编制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 (三)依法开展项目的招投标工作,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有关合同的洽谈与签订工作; (四)按照工程进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提出项目拨款申请; (五)组织项目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办理资产交付手续; (六)按照代建合同约定或者依法应当由代建中心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代建中心应当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投资项目管理规定,执行基本建设技术标准及规程,控制和节约工程投资,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按期完成工程建设任务。 第十条项目实行全过程代建的,代建中心报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经项目单位确认。 第十一条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总投资10%的,应当修改初步设计或者重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二条经批准的项目概算不得擅自调整。因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调整的,应当由代建中心会同项目单位提出,经市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市财政等相关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同意: (一)不可抗拒的重大自然灾害; (二)国家政策调整; (三)受地质等自然条件制约,施工图设计需作重大技术调整; (四)市政府同意调整的其它情形。 第十三条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进行项目概算审批时,可以委托工程咨询中介机构进行评审。 第十四条代建中心应当与施工单位约定,以财政部门或者审计机关对项目的审核或者审计结果作为有关价款结算的依据。 第十五条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的,可以在概算投资中安排一定比例的代建管理费用,用于开展代建工作相关支出以及弥补代建中心人员工资、公用经费不足。具体使用范围参照建设单位管理费开支的有关规定执行。 代建管理费用分年度据实列支。 第十六条项目实行全过程代建,总投资1亿元以下的,代建管理费用为批准工程概算总投资的1.5%;总投资超过1亿元的,代建管理费用分段累进计算,1亿元以下部分按1.5%计算,超出1亿元部分按1.2%计算。代建管理费用的计算基数扣除征地费用。 项目实行建设阶段代建的,代建管理费用按全过程代建管理费用的70%计算;项目单位前期工作发生的建设管理费用按原渠道安排。 第十七条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的,除项目单位前期工作发生的必要费用可列支外,任何单位不得再列支建设单位管理费。 第十八条代建中心可以根据项目管理实际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所需费用在代建管理费用中统筹安排。 第十九条代建管理费用不得擅自调整。因项目概算依法变更确需调整的,应当由代建中心提出,经市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市财政等相关部门审核后,方可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条代建管理费用在项目单位与代建中心签订代建合同时拨付50%,项目竣工交付时拨付40%,工程保修期结束后拨付10%。 第二十一条纳入代建制管理的项目实行投资节余奖励制度,具体由市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代建中心应当执行基建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制度,设立代建项目资金专户,对代建项目单独建账核算,专款专用。 代建项目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代建中心应当依法开展项目建设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 第二十四条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办理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手续后,代建中心应当在六个月内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第二十五条代建中心应当定期向市发展和改革、住房与城乡建设、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以及项目单位报告项目进展情况。 第二十六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代建制特点,改进项目报批程序和审批工作流程,做好项目建设涉及的行政审批工作。 第二十七条代建中心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不依法履行项目管理职责,造成投资失控、严重超工期、存在安全隐患等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6月30日止。有效期届满,经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