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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对省级审批权限内外商直接投资项目实行一站

2023-8-8 05:12| 发布者: 永不死机| 查看: 448| 评论: 0

摘要: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对省级审批权限内外商直接投资项目实行一站式审批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制定机关: 湖南省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3.08.25施行日 ...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对省级审批权限内外商直接投资项目实行一站式审批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制定机关: 湖南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3.08.25

施行日期: 1993.08.25

题     注 : (1993年8月25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湘政办发〔1993〕26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全文

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关于对省级审批权限内外商直接投资项目实行一站式审批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在实行过程中不断总结经验,改进工作,提高办事效率,努力优化我省的投资环境。

附:关于对省级审批权限内外商直接投资项目实行一站式审批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

为了扩大我省对外开放,加强招商引资工作,加快外向型经济的发展,省人民政府授权省招商局集中管理、统一协调全省招商引资工作,实行一个窗口对外,一站式审批、一条龙服务。招商引资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其管理、协调工作要本着改革的精神和服务投资者、方便投资者、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优化投资环境的宗旨,逐步理顺关系,逐步完善,逐步规范化。现就实施省级审批权限内外商直接投资项目一站式审批的有关问题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审批职责和权限

(一)原归口省外经贸管理和审批的外商投资项目及相关业务,原则上划归省招商局归口管理和审批,具体业务由省外经贸委与省招商局衔接明确。

(二)凡涉及以下范围的外商直接投资项目及其相关业务,均按原审批程序和渠道上报省计委、省招商局审批或按有关规定分别转报国家审批。涉及旅游项目或房地产开发经营项目,会同省旅游局、省建委审定上报。

1、外商直接投资、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上(含3000万美元)的项目;

2、星级宾馆、饭店、酒店(包括原有宾馆、饭店、酒店改造上星级)项目,度假村、公寓、写字楼等项目;

3、国家明确规定须上报审批的外商直接投资项目(如旅行社、免税品商店、商业零售批发、出租车队、旅游车队、内地至香港直通车队等);

4、涉及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的项目。

(三)各地州市(含计划单列市、经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享有相应 审批权限的开发区,不同)、省直主管部门的审批权限:

1、长沙市、岳阳市以及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岳阳城陵矶经济技术开发区审批外商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

2、其他地州市审批外商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

3、省直属单位、企业兴办的投资总额在500万美元以下的合资、合作、补偿贸易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直主管厅局、公司负责审批;

4、凡地州市、省直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均须在审批后20天内报省招商局、省计委备案。涉及现有企业技术改造的项目,同时报省经委备案。

(四)须报省招商局组织联合审批的项目:

1、地州市、省直主管部门审批权限以外的项目;

2、需要省里综合平衡能源、交通运输、外汇、资金(含境外融资担保)的重点项目;

3、投资总额在5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独资经营项目;

4、房地产开发经营项目(长沙市、岳阳市除外);

5、在不涉及进口设备和有关建筑材料的前提下,二星级及以下的(包括改造后上一、二星级的)宾馆、饭店、酒店和度假村、公寓、写字楼等建设项目;

6、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在产业政策中明确限制发展的项目。

二、审批程序和实施办法

(一)属于规定第一条第二项所列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合同、章程分别报省计委、省招商局审批或转报国家计委、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批。

涉及旅游项目,先报送省旅游局、省招商局审查后报省计委,由省计委、省旅游局、省招商局联合行文上报国家旅游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查后,报国家计委批准。

涉及房地产开发经营项目,需经省建委审发资质等级证书。

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证项目,须先由国土管理部门审批。

(二)属于省级审批权限内的外商直接投资项目,采取省招商局一个窗口受理,联合办公,一站式审批的办法。

1、投资者或项目承办单位在按有关规定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并备齐文件、资料的前提下,向省招商局提出申报,并填写《外商投资项目申报表》,同时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企业名称登记。

2、由省招商局定期组织联合办公,听取重点项目情况汇报,在规定期限内反馈对《外商投资项目申报表》的意见,协调项目有关问题,按现行职能分工分别办理有关批文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返回到省招商局。投资者或项目承办单位届时到省招商局一次领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相关文件。

3、投资总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须分别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然后申报审批;投资总额5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可以一并编制,一次申报审批。

4、凡房地产经营项目(除长沙市、岳阳市外),均须向省招商局提出申报,由省计委、省招商局会同省建委按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审批。

5、在不涉及进口设备和有关建筑材料的前提下,二星级及以下的(包括改造后上一、二星级的)宾馆、饭店、酒店和度假村、公寓、写字楼等建设项目,向省计委、省招商局、省旅游局提出申报,省计委、省招商局、省旅游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批。

三、有关注册、登记部门联合办公实施办法

(一)投资者和项目承办单位在办理完审批手续,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须按国家规定向工商、税务、外汇、商检、海关、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申报办理有关注册、登记,并办理银行开户手续。

(二)由上述有关部门指定熟悉业务的人员,定期在省招商局内联合办公。其主要任务是:负责本部门的业务咨询;对申报注册、登记项目进行文件预审;指导投资者按规定尽快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有条件的部门应在联合办公时直接受理登记申报。省招商局负责为联合办公部门提供办公地点和必要的办公条件。

(三)为了有利于各项注册登记的顺利进行,对上述有关部门实行项目前期介入会审制度,即由省招商局负责将《外商投资项目申报表》分送参加联合办公的有关部门,预先征求意见,及时协商解决有关问题。

(四)凡参加联合办公的有关部门,均应明确办事程序和需提交的文件、资料及收费标准、依据,并张榜公布,增强透明度。

四、自本规定印发之日起,停止执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湘政办发〔1992〕12号文件。

五、港澳台地区投资者来湘投资,参照此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