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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区、乡、镇、街

2023-8-8 05:03| 发布者: xchenxjiex| 查看: 200| 评论: 0

摘要: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区、乡、镇、街道信访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制定机关: 湖南省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2.01.17施行日期: 19 ...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区、乡、镇、街道信访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制定机关: 湖南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2.01.17

施行日期: 1992.01.17

题     注 : (1992年1月17日中国共产党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湘办发〔1992〕11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全文《湖南省区、乡、镇、街道信访工作暂行规定》已经省委、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贯彻实施。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

附:湖南省区、乡、镇、街道信访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区、乡、镇、街道的信访工作,逐步实现基层信访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党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是各级党委和政府一项经常性的政治任务。做好信访工作,对于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维护社会安定团结,改进领导作风,密切党群关系,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推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重大意义。区、乡、镇、街道党政组织必须高度重视并切实抓好这项工作。

第三条人民群众通过信访渠道对各级党委和政府的工作提出批评与建议,揭发控告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乱纪行为,申诉和反映自身的要求,是宪法规定的民主权利,也是人民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监督国家工作人员的一种重要形式。区、乡、镇、街道党政组织要保障人民群众行使这种民主权利,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既受政策法律保护,也受政策法律约束,信访行为和信访要求不得超越政策和法律所界定的范围。反映情况不得弄虚作假、歪曲事实,不得妨碍工作、生产和社会秩序,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区、乡、镇、街道的党政组织对发生在当地的信访问题,应及时就地妥善处理,以减少越级、重复信访,避免群众往返奔波。同时,要教育干部增强法制观念,改进工作方法和工作作风,倾听群众呼声,关心群众疾苦,保持正廉洁,努力减少人为因素造成的信访问题。

第二章任务

第五条秉公处理人民群众的每件来信、每一次来访,做到件件有回音、对结果。对“初信初访”力求一次性处理好,把问题解决在初发阶段。

第六条搞好信访预测,及时掌握和向上级反映集体上访、群众性纠纷的苗关,积极主动处理带倾向性、普遍性的信访问题,认真调处各类矛盾纠纷。耐心劝阻集体上访,把不安定因素化解在萌芽状态,确保社会稳定。

第七条认真负责地处理上级交办的信访案件,一般在两个月内结案上报,到期不能上报的,要主动说明情况,不能顶拖不办。结案材料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上级转交的统转信访问题,应在三个月内用统报的办法,向转交单位逐件报告处理结果。

第八条耐心细致地做好信访老户的稳定工作,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对所反映的问题做好妥善处理。对要求过高、长期纠缠的信访老户,应严肃批评教育,并采取有力措施,将其稳定在当地,不能放任自流。

第九条及时收集、整理、采纳并上报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中反映有关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干部作风、生产生活以及社会治安等方面的重要意见,批评和建议。引导群众发扬当家作主的精神,为社会主义的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献计献策。对有重要创见的,给予表扬和鼓励。

第三条原则

第十条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政策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要在调查研究、弄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依据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令,公正处理和正确回答群众提出的问题和要求。切忌偏听偏信,主观臆断,或不负责任,草率从事。

第十一条坚持“就地解决问题”的原则。对群众提出的合理而又能够解决,或可以创造条件解决的问题,应及时解决,就违背政策法律不应解决的问题,要做好宣传解释和说明教育工作,就地疏导;对可能越级上访或串联集体上访的群众,要说清道理,做好劝阻工作,就地稳定。应该解决而区、乡、镇、街道职权范围内又无法解决的问题,要在做好稳定工作的同时,积极主动向上级反映,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和意见。不得以任何形式支持群众越级上访。

第十二条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信访问题发生在哪一级、哪个单位,就由哪一级、哪个单位负责处理。涉及到几个部门、情况又复杂的问题,应由党委或政府出面,组织有关单位联合办理。有关单位不得推诿。

第十三条坚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的原则。在处理信访问题时,要注意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的宣传,引导信访群众顾全大局,正确处理个人利益、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的关系。

第十四条坚持切实保护检举揭发人的原则,凡是群众来信来访的揭发、控告材料和口述情况,严禁转交给被揭发控告的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泄露揭发控告人和揭发控告内容;不准对揭发、控告人进行打击报复;不得对揭发、控告的问题置之不理或顶拖不办。违者,要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上访人员无理取闹,妨碍社会秩序和工作、生产秩序,或弄虚作假、诬陷他人者,区、乡、镇、街道党政组织要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严肃的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或构成犯罪的,交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作出处理。

第四章组织领导

第十五条做好信访工作是区、乡、镇、街道党政组织及其领导者的重要职责,必须纳入党政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及时研究部署,加强督促检查。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负责,做到“一过问、二动手、三督促”。党委、政府应有一名副职分管信访工作,其他干部要分线分片包干处理信访问题。

第十六条在区、乡、镇、街道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建立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信访工作的党政领导担任正副组长,吸收有关方面的负责人参加,日常工作由区、乡、镇、街道党委和政府办公室归口管理。

第十七条区、乡、镇、街道应配备专职或兼职信访工作人员负责日常业务工作,赋予其交办、协调和直接处理信访问题的职权。专兼职信访工作人员应挑选有一定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坚持原则、办事公道、热心为群众办事的干部担任。党政领导要从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关心他们,帮助他们提高政治业务素质。专兼职信访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令,顾全大局,廉洁奉公,实事求是,兢兢业业地做好信访工作。

第十八条村(居)委会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调解小组要有人负责处理信访问题;没有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调解小组的村(居)委会,要有村(居)委会成员分工负责信访工作。

第十九条区、乡、镇、街道要按照上级党委和政府的要求做好信访工作,接受上级信访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章工作制度

第二十条工作研究制度。区、乡、镇、街道党委和政府要定期分析信访形势,部署检查信访工作,研究处理重大信访问题。

第二十一条领导接待日制度。区、乡、镇、街道党委和政府的领导成员,应采取不同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地轮流接待群众来访,并对接待的问题负责处理落实。

第二十二条信访业务制度。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和登记、呈阅、立案、交办、结案、复信、回访和信访信息的收集、调查、报送、承办、反馈等,都要建立制度,并切实付诸实行。

第二十三条立卷归档制度。信访文书,应按档案工作的有关要求及时立卷归档,做到材料齐全,案卷规范,管理严格,使用方便。

第二十四条目标管理制度。信访工作要列为区、乡、镇、街道全面工作目标管理的重要内容,开展达标竞赛活动,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表彰奖励。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同时适用厂矿企事业单位以及机关部门、学校的基层信访工作。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旅行。过去本省有关信访工作方面的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