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湖南省人事厅关于行政编制不在省人大机关的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阅读文件、生活待遇和其他有关问题的若干规定制定机关: 湖南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3.05.25 施行日期: 1993.05.25 题 注 : (1993年5月25日中国共产党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湘办发〔1993〕11号发布) 全文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人民民主政权的组织形式,是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保障和支持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开展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和义务。省人大常委会是由各方面代表人士组成的省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肩负着宪法和法律赋予的重大职责和光荣使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中,有相当一部分同志的行政关系不在省人大常委会机关,妥善解决好这部分同志的阅读文件、生活待遇和有关工作方面的一些问题,对于支持他们依法履行职责,保证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全面有效地行使职权,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关于这方面的问题,我们曾于一九八八年七月作过相应的规定(见湘办发〔1988〕8号文件)。近几年来,随着形势的变化,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为了进一步完善制度,做好公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和其他有关文件精神,重新规定如下: 一、行政编制不在省人大机关的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原任副厅(地)级以上领导职务的,政治、生活待遇一律不变;在企事业单位和基层工作的委员,任职期间可阅读厅(地)级干部阅读的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文件,具体组织传递、传达工作,由其所在的原工作单位负责安排。在基层工作的委员,可以到其所在的市、市、县人大常委会和地区人大工作联络委员会阅读文件。党外委员,原则上可参照厅(地)级干部的阅读范围,并由所在单位的党委(党组)负责向他们传达或组织阅读。 二、凡行政编制不在省人大机关的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其工资、奖金、医疗、用车和其他生活福利及管理事务,仍由原单位负责;原单位已经撤销或合并的,由其业务归口单位或合并后新组建的单位负责。为方便工作,这些同志原所在单位的办公室一般应予保留,必要时可作适当调整;有条件安装住宅电话的单位,对担任省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的同志应优先安排。 三、省人大常委会兼职委员每年至少要有三个月时间参加常委会安排的会议和参与其他活动,委员所在单位应合理安排他们的工作时间,核减他们的工作任务,保证这些委员既能按期出席省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参加视察活动,从事必要的社会调查,又能继续坚持原所有单位的本职工作。委员参与权力机关公务活动,由其所在单位按正常出勤对待,并作为其本人德能勤绩表现的重要内容纳入考核范围;因此而核减的工作量,不影响评奖、晋级和升迁;工资、奖金与完成业务工作直接挂钩的,因执行委员职务影响经济收入的,由委员所在单位统筹支付;无固定工资收入的委员,根据实际情况由省人大常委会机关给予适当补贴。 四、凡行政编制不在省人大机关的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参加由省人大常委会或专门委员会统一组织的视察、调查等有关工作,旅差费由省人大常委会机关报销,工作用车由省人大常委会机关提供;平时进行调查研究,其所在单位应尽量提供方便条件。以上各项,请各有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