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职工医疗保险大型仪器检查及特殊治疗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机关: 大连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6.06.11 施行日期: 1996.07.01 题 注 : (1996年6月11日大连市人民政府文件大政发(1996)53号发布)(编者注:本办法已被2007年12月17日大连市人民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7年12月23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91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67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废止) 全文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管理,减少浪费,根据《大连市职工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医疗保险的单位和职工。 第三条大型仪器检查是指:核磁共振(MRI)、CT、ECT、彩色超声诊断仪检查(含一次性检查费在200元以上的其他检查)。 第四条职工就医需做大型仪器检查时,应由经治医师提出申请,主任或副主任医师同意并签字后方可进行(急诊者可先行检查,后补办手续)。 第五条大型仪器检查费用,在职职工个人负担30%,退休人员负担15%,其余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企业离休人员和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全部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第六条特殊治疗是指因病情需要采用特殊治疗方法,并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治疗。主要包括:器官移植、组织移植、安装人工器官等。 第七条职工因病情需要进行器官移植、组织移植(如肾脏移植、骨髓移植等),须经约定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所需的购买器官或组织的费用,出院后使用的抗排斥药及免疫调节剂费用,由单位和个人分担。移植过程中的医疗费用,按照《大连市职工医疗保险暂行规定》执行。 第八条职工因病情需要,经约定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所需购买人工器官(如心脏起搏器、心脏瓣膜、人工晶体、人工喉、人工关节等)的费用,属于国产人工器官的,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50%,属于进口人工器官的,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35%,余额部分由单位和个人分担。安装人工器官过程中的医疗费用,按照《大连市职工医疗保险暂行规定》执行。 第九条各种特殊治疗中涉及使用《大连市职工医疗保险费用支付和不予支付范围》以外的药品,其费用由单位和个人分担。 第十条本办法规定由个人负担的费用或由单位和个人分担的费用,不从个人医疗帐户中支付,也不以《大连市职工医疗保险暂行规定》中规定的个人负担部分相抵。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大连市卫生局、大连市劳动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一九九六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