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民行为奖惩办法制定机关: 抚顺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6.09.13 施行日期: 1996.09.13 题 注 : (1996年9月13日抚顺市人民政府令第19号发布) 全文 第一条为实施文明建市战略,保证《抚顺市民守则》的贯彻实施,提高市民的思想道德素质和城市整体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市区范围内的一切人员,都必须自觉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有关部门和各区政府应本着统一领导、相互配合、分片包干、以块为主、奖励和处罚相结合、专业人员执法和群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按照各自职责及相关规定行使执行法职权。 第四条各县区、各系统、各企事业单位应认真组织贯彻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市民有权对他人违反《抚顺市民守则》的行为予以批评和制止。 第六条抚顺市民在日常生活工作中要做到: (一)不随地吐痰便溺; (二)不酗酒闹事; (三)不赌博迷信; (四)不说粗话脏话; (五)不乱贴乱扔乱放; (六)不干扰他人休息; (七)不攀折花草树木; (八)不违犯交通规则; (九)不损坏公共设施; (十)不在禁烟场所吸烟。 第七条凡认真遵守《抚顺市民守则》、做到《抚顺市民“十不”》或热心维护社会公德者,为文明市民。逐级评选、树立的文明市民先进典型,授予文明市民标兵称号,并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第八条凡违反《抚顺市民“十不”》有关规定者,由有关管理部门(或其委托单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纠正,并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给予赔偿。对拒绝处罚者,在5倍限度内加重处罚。 第九条随地吐痰、便溺,处以5元罚款。 第十条酗酒后在公共场所无理取闹造成影响,处以30元罚款。 第十一条以盈利为目的从事算命、算卦、看手相、相面等封建迷信活动,处以100元罚款。 第十二条在公共场所辱骂他人、语言低级下流,处以20元罚款。 第十三条有乱扔乱放行为的,予以如下处罚: (一)在城区建筑物、构筑物、路树、电杆上乱张贴、乱涂画,按每处(张、件)处以10元罚款; (二)在街路、居民区、广场等公共场所随意抛洒杂物、脏水,处以10元罚款; (三)在道路、街巷、居民区等公共场所乱堆乱放杂物,处以20-200元罚款。 第十四条夜间在居民住宅区造成噪声超标干扰他人休息,处以50元罚款。 第十五条对攀折花草树木、践踏绿地、翻爬栏杆、在树上拴绳、挂牌,处以10-50元的罚款。 第十六条对不按规定骑车、步行穿越道路者,予以如下处罚: (一)骑非机动车拐弯不减速,突然猛拐,双手离把,手中持物,扶身并行,曲折竞驶,逆向行驶,处以5元罚款; (二)行人穿超道路不走人行横道,翻越、钻跨路间隔离或护栏,处以20元罚款。 第十七条对损坏公共设施者,予以如下处罚: (一)轻微损坏围墙、围栏、水池、公用桌凳、建筑小品等市政公用设施,处以20元罚款; (二)损坏路灯设施、擅自挪用道路边石和方砖,处以50元罚款; (三)损坏公交车辆的设施或站务设施,处以50元罚款; 第十八条在设有禁烟标志的公共场所吸烟,处以5元罚款。 第十九条违反第十、十一、十二、十四、十六条,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违反第十三、十五、十七条,由市城建局及其委托单位予以处罚;违反第九、十八条,由市爱卫办及其委托单位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执法人员应持市政府统一颁发的执法让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罚款上缴同级财政。 第二十一条执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市民有权向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举报,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执法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如遇超出本部门职权范围之外的违章、违法行为,应移交相关部门或采取扣押证件、物品的办法,然后通过有关部门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抚顺市民“十不” 抚顺市民:“十不”: 1、不随地吐痰便溺 2、不酗酒闹事 3、不赌博迷信 4、不说粗话脏话 5、不乱贴乱扔乱放 6、不干扰他人休息 7、不攀折花草树木 8、不违犯交通规则 9、不损坏公共设施 10、不在禁烟场所吸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