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有法 首页 法律法规 地方法规 查看内容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会议加强会议经费管

2023-8-8 05:42| 发布者: 艾哥| 查看: 492| 评论: 0

摘要: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会议加强会议经费管理的暂行规定制定机关: 湖南省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3.07.26施行日期: 1993.08.01题注: ...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会议加强会议经费管理的暂行规定

制定机关: 湖南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3.07.26

施行日期: 1993.08.01

题     注 : (1993年7月26日中国共产党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湘办发〔1993〕24号发布 自1993年8月1日起实行)

全文

为了严格控制会议,加强会议经费管理,节减会议费支出,端正会风,促进机关廉政建设,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省党代会、省政协全会和省委、省政府召开的全省劳模表彰会(以上称一类会议);省委全会和省委常委扩大会、省人大例会、省政府全会、地州市委书记会、专员州长市长会、县委书记会、县长会、省政协常委会和省政协常委扩大会、省纪委全会、各民主党派和群众团体代表大会(以上称二类会议);省直党、政、群机关(不含事业单位)召开的工作会议及专业性会议(以上称三类会议)。

第二条严格会议审批制度,加强分类管理。(一)省直各部门召开一百人以上、或五天以上、或需地州市县的党政负责人参加的会议,应提前半个月填写会议审批表,分别报送省委办公厅或省政府办公厅,按有关规定呈报审批,批复会议天数和代表人数、从一九九四年起,一、二类会议分别由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在省财政核定的会议经费总额内掌握审批。三类会议由各单位在省财政核定的会议经费总额中统筹安排,包干使用。(二)一类会议每年一般召开一次,会期应从紧控制,工作人员与会议代表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十五。省党代会、省人代会、省政协全会的列席代表控制在正式代表的百分之十以内,最多不超过百分之十五。(三)二类会议会期控制在五天以内,工作人员与会议代表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十。(四)三类会议原则上只开到地州市。会期一般控制在三天以内,工作人员与代表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七。各部门工作会议一年一般只开一次,并不得以省委、省政府的名义召开,也不得通知或邀请地州市党政负责人参加。专业性会议要坚决压缩,非开不可的,会期控制在二天以内,并严格控制代表人数。(五)各种学习班、座谈会、纪念会、理论研讨会、联谊会、协作会以及部门召开的表彰会,不安排会议经费。各部门的表彰活动应尽量采用文字通报、电视、电话、广播等形式。不得在省外或省内旅游点举办学习班和上述各种会议。(六)各有关部门凡动用事业费开会时,应先报省财政厅审批会议经费后,方可开会、列支会议经费。否则,由省财政厅从事业费中扣回。

三、对会议经费实行“总额控制、分户包干、统一标准、开会定点、节约有奖、超支不补、违纪受罚”的管理办法。(一)省财政厅根据前三年开支会议费的平均数(含事业费开支),剔除不合理因素后,对一级会计单位实行总额控制(资金来源由行政经费和事业经费组成),全年所有会议费均在年初下达的会议费总额指标中列支。控制总额一经确定,由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严格审批,年内不得突破。(二)一级会计单位按照省财政厅确定的控制总额分解下达所属单位的全年会议经费包干指标,并对单位实行“指标到户、按会拨款、超支不补、节约有奖”的包干办法。(三)每人每天会议经费开支标准(含伙食费、住宿费、会场租金、交通费、印刷费、公杂费、医药费、夜餐费、无固定收入代表补贴):一类会议控制在一百元以内,二类会议控制在八十元以内,三类会议控制在六十元以内。(四)一、二类会议和用事业费开支的会议,全年经费结余部分百分之五十结转下年继续使用,百分之五十留单位下年度改善职工办公和住房条件。三类会议全年经费结余部分(不含事业费开支)。百分之五十留单位改善职工办公和住房条件,百分之五十用于单位的集体福利。凡突破会议经费指标的,一律按超过数额扣减下年度拨款。

第四条实行定点开会制度。省直党政群机关的各种会议,除现场会议外,一般不得到地州市开会。凡能在本单位、本系统招待所召开的会议必须在体单位、本系统招待所召开。如会议出席人员较多,本单位招待所不能接待的,可在下列指定的单位召开:省委接待处(含九年宾馆、蓉园宾馆)湖南宾馆、枫林宾馆、青园宾馆、省人大招待所、省政府招待所、省老干活动中心、省政府一招待所、三招待所、四招待所。三类会议原则上不得在宾馆召开。各单位未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批准,不得在涉外、旅游及其他高档豪华宾馆、饭店举办会议。否则财政不拨款,财会部门不予报销。接待会议单位必须坚持做到热情接待、优质服务、加强核算、降低成本,严格执行统一的会议费开支标准,不得随意或变相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并应坚持原则,抵制开会单位的违纪要求,否则取消接会资格。审计、物价、财政、税务部门有权对其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在不影响会议正常召开的情况下,会议召开地和与会人员原则上不得在会上食宿。同时发给整个会议期间不在会上食宿者适当补助,其标准为:只食不宿的每人每天十元,不食不宿的每人每天十五元。对于异地与会人员也可按会议天数和伙食补助标准把伙食补助费发给个人,自购餐票用餐。严格控制会议工作人员。除会议的正式代表和按比例配备的工作人员外,其他会外人员一律不得挂靠会议开支任何会议经费。

第六条端正会风,严格纪律。(一)会议不得以任何名义分发纪念品,不得宴请送礼、公款游览,也不得开支烟、酒和水果等费用。(二)各单位不得向下属单位摊派会议费,或采用回原单位报销的方式转嫁负担。

第七条会议举办单位和接待单位应严格遵守本规定。对违反本规定的,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暂行规定》和省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企事业单位的会议费开支标准,可参照本规定中三类会议的标准执行。

第九条本规定自一九九三年八月一日起实行。过去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各单位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