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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禁止生产销售使用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规定

2023-8-8 05:55| 发布者: a669091781| 查看: 469| 评论: 0

摘要: 成都市禁止生产销售使用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规定制定机关: 成都市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失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01.08.29施行日期: 2001.10.01题注: (2001年8月29日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85号公布 ...

成都市禁止生产销售使用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规定

制定机关: 成都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01.08.29

施行日期: 2001.10.01

题     注 : (2001年8月29日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85号公布 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编者注:本规定已被2015年2月2日成都市人民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通过,2015年3月17日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88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废止)

全文

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止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造成的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国家有关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目录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是指以发泡聚苯乙烯、聚乙烯或聚丙烯�为原料的一次性饭盒、杯、碟、碗等食品容器。

本规定所称的使用是指经营者使用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进行经营活动。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销售、使用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

第四条市经济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实施本规定。环境保护、质监、�工商、卫生、市容环境等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

第五条区(市)县人民政府应采取有效措施禁止生产、销售、使用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鼓励、支持符合环境保护和食品卫生要求的一次性餐具的研制开发、生产�经营及产品的推广工作。

第六条生产一次性餐具应符合环境保护和食品卫生要求,严格按照《一次性可�降解餐饮具通用技术条件》(GB18006.1-1999)和《一次性可降解餐饮具降解性能�试验方法》(GB/T18006.2-1999)两项国家标准进行生产,并向企业所在地的县级�经济综合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销售、使用一次性餐具,必须采用符合环境保护、食品卫生餐具标准的�一次性餐具。

第八条生产、销售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的,由质量监督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没收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并处以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第九条使用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并处2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生产、销售、使用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一条对生产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的,由县级以上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关闭。

第十二条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当事人认为有关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本规定由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