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维护信访工作秩序的通告制定机关: 青岛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8.04.25 施行日期: 1988.04.25 题 注 : (1988年4月25日青岛市人民政府文件青政发[1988]75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编者注:本通告被1998年8月24日青岛市人民政府文件青政发[1998]136号发布施行的《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废止) 全文 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信访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做如下通告: 一、上访人员必须自觉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自觉服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管理。 二、上访人员要到有关部门指定的接待地点上访,严禁在党政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门前聚众闹事,无理纠缠。 三、上访人员必须遵守交通管理法规,严禁拦截车辆、强行登车或进行其他妨碍交通管理的行为。 四、严禁上访人员殴打和捏造事实诽谤侮辱他人;不准拦截、纠缠、围攻国家工作人员;不准妨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严禁造谣惑众,煽动闹事,毁坏公私财物,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和管制刀具上访。 五、严禁上访人员冲击或占住党政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扰乱正常的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和科研秩序。 六、对于违反上述规定、不听劝阻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人员,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给予治安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