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工业企业兴办利用外资项目奖励办法制定机关: 大连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6.07.25 施行日期: 1996.07.25 题 注 : (1996年7月25日大连市人民政府文件大政发(1996)70号发布) 全文 为加大我市工业企业招商引资工作的力度,确保市政府下达给工业系统招商引资任务的完成,鼓励工业企业兴办利用外资的项目,加快我市工业企业利用外资改造老企业的发展步伐,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㈠办成利用外资项目的工业企业。 ㈡上述工业企业的主管部门。 ㈢在兴办利用外资项目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有功人员。 二、奖励标准 ㈠年内已获得营业执照和利用外资项目,每引进100万美元(按协议外资额计算,以下相同)奖励人民币4万元。 ㈡年内已获得营业执照、属于老企业嫁接改造的利用外资项目,每引进100万美元奖励人民币5万元。 ㈢年内已获得营业执照、属于老企业搬迁改造的利用外资项目,每引进100万美元奖励人民币5.5万元。 三、奖金分配及用途 ㈠奖金的85%奖励给办成项目的中方企业,用于补贴企业招商引资的费用支出。 ㈡奖金的15%奖励给办成项目的中方企业的主管部门和有功人员,用于补贴招商引资的费用支出和办公经费。 四、奖金的兑现办法 ㈠年内获得营业执照,与外商签订合同办成项目的企业即具备获奖资格。 ㈡企业主管部门必须完成《大连市工业系统经济运行质量责任考核办法》中规定的协议外资额指标后,方具备获奖资格。 ㈢有功人员须由企业主管部门提出,经市经委考核评定后认定。 ㈣明年初由市经委会同市外经贸委、计委、财政局、统计局考核后,确定获奖资格。 ㈤奖励中方企业及主管部门、有功人员的奖金,由市经委提出奖励名单和奖金额,报市长批准后由市财政局拨给市经委发给取得获奖资格的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有功人员。奖金先兑现50%,其余50%须待外商投资到位后兑现。企业及主管部门不得将奖金挪作它用,如违反规定将用其管理费弥补。外商未按国家规定期限投入资金,已兑现的奖金应原额退回。 五、奖金来源 本办法的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局拨付。 六、本办法由市经委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一九九六年起施行。本办法暂定二年,一九九八年后市政府将根据全市经济发展情况对奖励办法予以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