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有法 首页 法律法规 地方法规 查看内容

海口市禁毒办法

2023-8-8 06:04| 发布者: FineRIk| 查看: 513| 评论: 0

摘要: 海口市禁毒办法制定机关: 海口市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失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6.09.18施行日期: 1996.09.18题注: (1996年9月18日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发布)(编者注:本办法已被2003年6月 ...

海口市禁毒办法

制定机关: 海口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6.09.18

施行日期: 1996.09.18

题     注 : (1996年9月18日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发布)(编者注:本办法已被2003年6月9日海口市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3年6月20日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34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的规定〉等5件规章的决定》废止)

全文

第一条为了保护公民的身心健康,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严厉打击毒品犯罪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非法持有毒品,包庇毒品犯罪,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毒赃,引诱、教唆、欺骗或强迫他人吸毒,以及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及出售毒品等的,主动自首者,可依法从宽处理;对拒不自首或继续进行毒品犯罪活动的,坚决依法从严惩处。

第三条自首人员检举、揭发其他毒品犯罪活动,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第四条凡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者,应主动到所在辖区派出所登记并接受戒毒;对拒不登记者,一律强制戒毒,并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条凡戒毒后重新吸食、注射毒品的,一律实行劳动教养,并在劳动教养中强制戒毒。

第六条戒毒人员有检举、揭发违法犯罪行为或立功表现的,给予奖励。

第七条文化娱乐业、饮食服务业、旅馆业、个体出租屋等经营单位或业主,凡容留、纵容、包庇他人在其所属场所进行吸毒、贩毒活动的,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贩毒人员的亲属要规劝、督促有贩毒行为的亲人到公安机关自首。吸毒人员的亲属要规劝和带领有吸毒行为的亲人到公安机关登记,帮助其戒毒。

第九条在禁毒斗争中,凡检举、揭发或提供重要线索、协助公安司法机关破获重大毒品犯罪案件以及在禁毒其他工作中的有功人员,经市公安局批准,给予1000元至10000元的奖励。

第十条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海口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海府〔1995〕40号文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