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设立全民所有制公司审批权限的通知制定机关: 湖南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1.02.19 施行日期: 1991.02.19 题 注 : (1991年2月19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湘政办发〔1991〕6号发布) 全文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0〕69号《关于设立全民所有制公司审批权限的通知》的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现对今后设立全民所有制公司的审批权限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对外经济贸易公司由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呈报审批;各级金融性公司,由中国人民银行湖南省分行负责呈报审批。 二、交通运输、机构、化工、轻工、电子、邮电、医药、烟草以及其他工业生产性公司,由各级经委负责审批。 三、商业、饮食、服务公司,由各级财委(办)负责审批。 四、工程设计和建筑、安排施工公司,由各级建委负责审批。 五、物资供销公司,由各级物资厅(局)负责审批。 六、科技开发、出版、音像、法律咨询服务、保安服务、劳动服务公司,分别由各级科委、文化、出版、广播电视、司法、公安、劳动厅(局)负责审批。 七、其他全民所有制公司,由相应的归口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八、负责审批设立公司的部门,应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政策和部门制定的实施办法审批,然后向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核发营业执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