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工资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省人事厅《湖南省1989年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实施方案》的通知制定机关: 湖南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0.03.15 施行日期: 1990.10.01 题 注 : (1990年3月15日湖南省人民政府文件湘政发〔1990〕13号发布 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 全文 省工资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省人事厅《湖南省1989年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并报人事部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与《国务院批转人事部、国家计委、财政部1989年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1989〕82号)和人事部《印发〈关于贯彻1989年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的实施方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人薪发〔1990〕1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这次调整工资,是党中央、国务院地制止动乱、平息发生在北京的反革命暴乱之后,在国家财政经济比较困难的情况下作出的重要决定。它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广大职工和知识分子的关怀。搞好这次调整工资工作,对于促进安定团结和治理整顿、深化改革,调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具有重要的意义。 工资共和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到每个职工的切身利益。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要严格按照国家和我省的政策规定执行,遇到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不得违反政策乱开“口子”,违者除责成纠正外,还要追究领导者和当事人的责任。要特别注意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广大干部职工识大体、顾大局,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体谅国家困难,不要互相攀比。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互相协作,确保这次调资工作的顺利进行。 附:湖南省1989年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实施方案(湖南省工资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湖南省人事厅1990年3月13日) 根据《国务院批转人事部、国家计委、财政部1989年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1989〕8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具体情况,现将这次调整工资的实施方案报告如下: 一、普调工资 (一)这次普调工资限于下列单位: 1、各级党政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 2、教育、科学研究、卫生、文化艺术、体育、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农业、林业、水利、气象、地质勘探、地震、测绘、规划、设计、商品检验、物资储备、社会福利、环境保护、环境卫生、公路养护等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 3、经国家批准列入调资范围的银行、保险机构; 4、劳改劳教、民政福利等特殊事业单位及机关举办并为其服务的宾馆、招待所; 5、少数担负行政管理职能的公司。 (1)按省劳动厅、省人事厅、省工资改革领导小组《关于整顿各类专业公司职工工资奖金问题的规定》(湘劳薪〔1988〕331号文件)确认的执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奖金制度的公司; (2)各级政府在机构改革中由局改成的公司(政府已明确定为企业性质的除外); (3)其它经过清理整顿后确认为担负行政管理职能的公司。 尚未经过清理整顿明确性质的公司,普调工作一律暂缓进行。待清理整顿后,按明确的性质分别执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企业的工资制度。其中凡需列入国家机关普调范围的,须经行署或州、市人民政府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被批准列入机关、事业单位普调范围的公司,在奖金和劳保福利待遇上,要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能“两头占”。 (二)凡列入这次普调工资的单位,下列人员均可从1989年10月1日起在本人现行职务工资标准的基础上增加一级工资。 1、1989年9月30日在册的正式职工(不含未转正的学徒、熟练工、未定级的见习人员、停薪留职人员等); 2、1989年度转业、退伍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军队干部、志愿兵和义务兵; 3、在省选聘乡镇干部计划和编制内,经县以上组织、人事部门批准的乡镇选聘合同制干部。 二、解决工资突出问题 这次解决工资突出问题,要贯彻按劳分配原则,认真执行国家制定的政策杠子。对于国家安排的一部分机动指标,由省统一制定政策杠子,对号入座。 (一)重点解决专业技术人员的工资问题 1、按国家规定在普调工资的基础上,通过修改现行工资标准,将专业技术人员各职务起点工资标准和最高工资标准分别提高两个档次。 将教授及相当职务人员的起点工资标准由160元调整为180元(六类工资区,职务工资、基础工资两项合计,下同),最高工资标准由355元调整为420元。 将副教授及相当职务人员的起点工资标准由122元调整为140元,最高工资标准由230元调整为280元。 将讲师及相当职务人员的起点工资标准由97元调整为113元,最高工资标准由150元调整为170元。 将助教及相当职务人员的起点工资标准由70元调整为82元,最高工资标准由97元调整为113元。 助教以下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起点工资标准和最高工资标准,也可在本职务工资标准的基础上分别提高两个档次。 专业技术人员普调一级后,工资仍未达到本职务新起点工资标准的,可增加一级工资,进入新的起点工资标准。 2、专业技术人员中,工作年限满35年、现工资为170元的教授(含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下同);工作年限35年、现工资为131元的事教授;工作年限满25年、现工资为113元,工作年限满20年、现工资为105元的讲师;工作年限满30年、现工资为97元,工作年限满20年、现工资为89年和82元,工作年限满15年、现工资为76元的助教;工作年限满25年、现工资为82元,工作年限满20年、现工资为76元,工作年限满15年、现工资为70元及其以下的技术员,能胜任本职工作,表现较好的,可在普调基础上提高一级工资。 (二)提高研究生、大中专毕业生的初期工资和见习期工资待遇,改革大中专毕业生的定级工资办法。 将博士毕业生的初期工资由89年提高到105元;硕士毕业生由82元提高到97元;取得第二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即“双学士”)和未取得硕士学位的毕业研究生见习期工资由64元提高到82元;大学本科毕业生由58元提高到70元;大学专科毕业生由52元提高到64元;中专、高中毕业生由46元提高到58元。 未取得硕士学位的毕业研究生和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满后,不再实行定级工资办法,改为按本人表现和所确定的职务领取相应的职务工资。 (三)适当解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事业单位行政人员的工资突出问题。 对那些任职时间较长、年功贡献较大、表现较好的人员,符合下列升级条件之一时,可在普调的基础上,增加一级工资。 1、1985年以来未升过级,现工资在本职务工资标准最低档的,办事员、科员(包括现在仍拿定级工资的大中专毕业生)、工作年限满10年的正副科长、工作年限满15年的正副处长、工作年限满20年的正副厅局长、工作年限满25年的正副省长。 2、1985年以来未升过级、现工资不在最低档的,办事员、科员、正副科长、正副处长任职满3年的,正副厅局长任职满4年的,正副省长任职满5年的。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事业单位行政人员中,工作年限满35年、现工资为170元的厅长(含相应行政职务,下同);工作年限满35年、现工资为15元的事厅长;工作年限满30年、现工资为131元的处长;工作年限满30年、现工资为122元,工作年限满25年、现工资为113元的副处长;工作年限满30年、现工资为113元,工作年限满25年、现工资为105元,工作年限满25年、现工资为97元,工作年限满20年、现工资为89元,工作年限满15年、现工资为82元的副科长;工作年限满30年、现工资为97元,工作年限满20年、现工资为89元和82元,工作年限满15年、现工资为76元及以下的科员、办事员。 (四)相应解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人的工资问题 根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人实行岗位工资的特点,参照机关、事业单位行政人员的升级面,重点解决工作时间较长、表现较好、工资偏低以及1985年以来未升过级的人员的工资问题。具体办法是:工作年限满30年、现工资为105元,工作年限满25年、现工资为97元,工作年限满20年,现工资为89元,工作年限满15年、现工资为82元,工作年限满10年、现工资为76元及其以下和1985年以来未升过级的人员,能胜任本岗位工作,表现较好的,可以在普调基础上增加一级工资。 符合以上解决工资突出问题升级“杠子”的人员中,1988年10月1日以来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人员,一般不能在普调基础上再增加一级工资。1988年10月1日以来受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的人员(含受留党察看处分,察看期未满的),这次不能在普调基础上再增加一级工资。正在受审查的人员,如在这次调资结束前,已做了审查结论,又符合解决工资突出问题升级条件的,可以升级。 符合上述解决工资突出问题两项以上升级条件的人员,只执行其中一项。各类人员在这次调资中(含普调和解决突出问题),最多只能升两级。 这次普调工资和解决工资突出问题,一律从1989年10月1日起执行,所需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和渠道列支。 三、提高离休、退休人员待遇问题的实施办法另行下发 四、其他 (一)适当提高工人学徒期、熟练期的临时工资和转正定级工资待遇。 新参加工作的工人,仍实行学徒期、熟练期制度。实行学徒期的技术工人,其学徒期间的临时工资按52元发给;学徒期满后考核合格的,转正时执行技工九级58元的工资标准;转正满一年后再考核合格者,可定为技工八级64元。技工学校毕业生也按此转正定级工资标准执行。实行熟练期的普工,熟练期间的临时工资为46元;熟练期满后考核合格的,第一年执行普工七级52元的工资标准,第二年可定为普工六级58元。 (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是否调整工资,由各行署、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和省直有关主管部门研究决定。如调整工资,可参照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调资的政策规定执行,所需经费按原开支渠道自行解决。 (三)中小学民办教师,原则上可参照公办教师同等条件的同类人员调整工资。增加工资的经费来源,按单位隶属关系由地方财政负担50%,集体筹借50%。 五、1989年调整工资工作的组织领导 这次调整工资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具体工作由省人事厅、省工资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所有参加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调整工资的单位,都应认真填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整工资审批(汇总)表》,并附花名册一式两份,由主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见进行职称改革的事业单位须经同级职改办复查签发验收合格证),按我省现行调整工资的审批权限,属地、州、市以下单位的(含中央在各地区的单位),报行政公署、自治州、市工资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省属、中央部属在长单位,报省工资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工作人员升级,均填写《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调整工资审批表》,由单位核定,按现行干部(工人)管理权限审批。 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搞好这次调整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做好思想政治工作;要严格执行调资政策,严明纪律,做到令行禁止;对于违反国家政策规定,乱开“口子”的,要追究单位领导人和经办人的责任。 本实施方案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