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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固定资产投资计划项目机电设备成套工作若干规定

2023-8-8 07:10| 发布者: 西域·骆驼| 查看: 549| 评论: 0

摘要: 湖南省固定资产投资计划项目机电设备成套工作若干规定制定机关: 湖南省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失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1.06.08施行日期: 1991.06.08题注: (1991年5月22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常务会 ...

湖南省固定资产投资计划项目机电设备成套工作若干规定

制定机关: 湖南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1.06.08

施行日期: 1991.06.08

题     注 : (1991年5月22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 1991年6月8日湖南省政府令第5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编者注:本规定已被2002年2月19日湖南省人民政府第14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2年3月7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3号公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的《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废止)

全文

第一条为了加强固定资产投资计划项目机电设备成套的计划管理,确保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的建成投产,发挥其经济效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本省境内列入国家和省固定资产投资计划项目所需成套机电设备的生产、供应和技术服务,均应按照本规定办理。

第三条组织机电设备成套要坚持有利于建设,为项目单位服务的方向,在设备技术性能质量、价格同等,能满足建设要求的情况下,应坚持就地就近选用设备。

第四条国家和省固定资产投资计划项目的机电设备成套工作分工;

国家和省在固定资产投资计划项目中选定下达的成套项目计划所需的机电设备由省机械设备成套局(以下简称省成套局)组织成套。

国家和省下达成套项目计划以外的项目所需的机电设备以及国家下达的指令性专用设备,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成套,或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项目单位自行组织成套,也可以委托省成套局组织成套。

第五条省成套局为事业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国家有关机电设备成套方面的法规和政策;

(二)参与项目的机电设备评估和设计审查;

(三)提供机电设备技术经济信息;

(四)协助设计单位机电设备设计的选型;

(五)组织成套项目的机电设备供应;

(六)开展成套机电设备现场技术服务,处理有关机电设备质量问题;

(七)受理成套项目计划以外项目的机电设备成套;

(八)向省人民政府及成套项目计划下达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报告机电设备安排情况和有关问题。

第六条项目主管部门在机电设备成套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机电设备成套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组织成套项目计划外的项目的机电设备和国家下达的指令性专用设备的成套;

(三)对经批准自行组织机电设备成套的项目单位进行指导和检查;

(四)协助省成套局做好成套项目计划内和受委托的项目的机电设备成套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计划、经济、建设、银行等部门应加强对机电设备成套工作的监督检查和管理。物资、能源、运输等部门要优先安排生产成套机电设备所需要的能源、原材料和成套机电设备运输。

第八条省成套局和项目主管部门组织的成套机电设备,应保证数量和质量,价格合理,按期交货,提高服务质量。

第九条成套机电设备从需双方须签订经济协议,协议一经签订,任何一方不得违反。

第十条国家和省下达的成套项目计划所需的主要成套机电设备,由省成套局向国家和省有关部门申报安排,其他成套机电设备由省成套局组织调剂或招标安排。

第十一条国家和省下达的成套项目计划中,属国家投资或国家和省联合投资建设的项目,由省成套局和项目主管部门共同与国家有关部门的设备成套机构协商,组织好机电设备的成套。

第十二条负责成套机电设备生产的厂家要严格按照设备的型号、规格、数量和技术要求进行生产,保质保量,按时交货,搞好售后服务。

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设备,不得进入成套。

第十三条成套机电设备的组织与安排,除按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收取一定的设备成套管理费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