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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煤炭开发基金征收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3-8-8 06:59| 发布者: a669091781| 查看: 492| 评论: 0

摘要: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煤炭开发基金征收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制定机关: 湖南省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0.01.24施行日期: 1990.02.01题注: (1990年9月24日湖 ...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煤炭开发基金征收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制定机关: 湖南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0.01.24

施行日期: 1990.02.01

题     注 : (1990年9月24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湘政办发〔1990〕7号发布 自1990年2月1日起施行)

全文

多年来,我省煤炭生产采掘比例失调,不少矿井生产能力萎缩。预计到2000年的11年中,全省将有1000多万吨的生产能力衰老报废,这将使煤炭供需矛盾进一步扩大,形势十分严峻的。解决我省的用煤问题,仍然要贯彻以产为主、产调结合的方针。从现在起就要采取坚决的措施,加快老煤矿的改造和新矿井的建设,以保证全省的煤炭产量稳定在现有的水平上。因此,省人民政府决定,从1990年2月1日起,提高煤炭开发基金的征收标准,并调整征收管理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及标准。凡在我省境内的煤矿,在销售煤炭时一律在价外向用户征收煤炭开发基金。征收标准为:国营煤矿和乡镇煤矿每吨征收6元,块煤及煤矿生产的焦炭(含土焦)每吨征收10元。煤矿销售给洗煤厂的原料煤不征收,改由洗煤厂在销售洗精煤、粉煤、洗动力煤时向用户收取,洗精煤、洗动力煤每吨征收10元。粉煤每吨征收6元。计划内城镇居民生活用煤和煤矿自用煤免征。除此之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的用煤均不得免征。凡违反规定免征、漏征的,一经查实,则由煤矿或洗煤厂负责补充。

二、征收办法。省、地、县国营煤矿的煤炭开发基金由煤矿、洗煤厂在收取煤炭和焦炭销售款时一并征收。各地市县乡镇煤矿的开发基金由省计委、省财政厅、省煤炭厅按上一年统计年报的煤炭产量核定征收总额,由各地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征收。超收全留。完不成征收任务的,由各级财政部门采取相应的经济措施。具体征收办法由地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省属煤矿的煤炭开发基金由省集中管理,统筹用于省属煤矿;地县煤矿收取的煤炭开发基金,其中的50%由地市集中管理,统筹用于本地市的地县煤矿,50%交省集中管理,统筹用于全省地县煤矿;乡镇煤矿收取的煤炭开发基金,其中的50%交县、市集中管理,统筹用于本县、市乡镇煤矿,50%交省集中管理,统筹用于全省乡镇煤矿。征收的煤炭开发基金均专户存入当地县、市建设银行。需要上交地州市和省的部分,由县、市建设银行按月按规定比例,分别上交地州市和省财政部门在建设银行设立的专户。各县、市可在收取的乡镇煤矿煤炭开发基金实际款额中提取10%的代收手续费,国营煤矿和洗煤厂按吨煤提取3分钱的代收手续费。

三、煤炭开发基金的使用。煤炭开发基金只能用于煤炭工业开发性工程,即:煤炭资源的地质勘探;矿井增加生产能力的改、扩建工程;省属基建矿井工程吨煤投资包干的补差;矿区供电、集运设施、新技术开发等建设项目;少量国营煤矿多种经营项目贷款。省、地、州、市、县集中的煤炭开发基金的使用计划,分别由各级煤炭主管部门提出项目建议,报同级计委进行综合平衡,纳入计划,由计委、经委、财政、煤炭主管部门联合下达。各级建行据此办理拨款事宜,并实行监督。

四、煤炭开发基金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预算外资金的管理规定,加强管理。必须保证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并接受同级审计部门的审计。

五、煤炭开发基金不作为销售收入。煤炭开发基金免征各项税收和能源交通基金、预算调节基金。

六、调整开发基金征收标准后,增加的成本、费用,均由用煤单位自行消化,一律不调整上交财政任务和包干基数。个别企业用煤量大、影响生产成本确实难于消化的,经省物价局审核批准,可适当调价。

七、本通知的实施细则由省计委会同省经委、省煤炭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物价局、省建设银行制定。

八、本通知自1990年2月1日起执行。原省计委、省经委、省财政厅、省煤炭厅湘计能〔1988〕192号《关于印发湖南省煤炭开发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和省计委、省经委、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煤炭厅(88)湘煤司字第178号《关于城镇生活用煤的开发基金和价外补贴由其他用户分摊的通知》同时废止。本通知授权省计委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