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营企业总工程师基本职权规定制定机关: 湖南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1.04.15 施行日期: 1991.07.01 题 注 : (1991年4月15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湘政办发〔1991〕12号发布 自1991年7月1日起执行) 全文 为了加强企业的技术管理,推动技术进步,充分发挥总工程师在企业管理中的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一、总工程师是企业副厂长(或副矿长、副经理,下同)级领导干部,是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之一,设置总工程师的单位,不再设与总工程师职权重迭的副职。 二、总工程师的职责 (一)协助厂长抓好企业的技术和科技攻关、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改造、技术引进、企业专利、技术培训、质量把关等方面的科技管理工作。 (二)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进步方针、政策、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组织实施。 (三)负责组织制定企业长远和近期技术进步发展规划、年度新产品开放、新技术推广、科技攻关、技术改造、设备更新、产品质量升级创优、环保等计划,经厂务会议决定后,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四)组织企业有关部门做好产品设计及生产技术准备工作,处理好生产技术上的重大问题。协助厂长推进全面质量管理,开展技术革新的合理化建议等活动。 (五)分管企业各技术管理部门(包括标准、计量)工作,并负责技术管理部门之间关系的协调。 (六)负责科技革新成果、科研成果和新产品的鉴定与开发,新技术的交流和推广,关键技术岗位的技术培训。 (七)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赋予本行业企业总工程师的其他职责。 三、总工程师的权限 (一)对优秀科技成果和优秀新产品予以审定。 (二)负责组织制定企业技术进步的各项经费(包括科技发展基金、技改基金、科技三项费用,新产品减免税金等)和物资使用计划,并组织总机械师、总动力师制定设备折旧和大修理基金的使用方案,经厂长审定或经厂务会议决定后,由总工程师签署并组织实施。 (三)对技术管理方面的机构设置、规章制度、技术责任制和奖惩条例的建立、变动和修改提出建议。 (四)制止一切不执行技术管理制度,违反技术规范的行为。 (五)对工程技术人员和主要技术岗位技工的使用、调动、奖惩,应事先征求总工程师的意见。 (六)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赋予本行业企业总工程师的其他权限。 四、总工程师应具备的条件和任免 (一)总工程师应选配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有较高的技术管理水平和组织能力,熟悉技术法规,具有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担任。 (二)总工程师由厂长提名,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免。 五、本规定自1991年7月1日起执行。1986年颁发的《湖南省国营企业总工程师基本职权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