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工人退休生活补助费计发办法的意见》的通知制定机关: 湖南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1.07.27 施行日期: 1991.07.01 题 注 : (1991年7月27日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湘办发〔1991〕18号发布 自1991年7月1日起施行) 全文 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工人退休生活补助费计发办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已经省委常委办公会议和省长办公会议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调整干部、工人退休生活补助费的计发办法,关系到广大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很强,涉及面广。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督促有关部门严格按照国家和省里的政策规定组织实施,不得在国家、省里规定之外乱开“口子”。从一九九一年七月一日起,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干部、工人的退休生活补助费一律按《意见》规定的标准计发。执行新的计发办法后,其退休生活补助费增加的差额部分,在此以前的不予补发;按省人民政府湘政发电〔1984〕131号传真电报规定计发的退休生活补助费,金额高于《意见》规定标准的,可以保留。过去省里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相符的,以本通知为准。各地自行制定的退休生活补助费办法一律同时停止执行。 附:关于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工人退休生活补助费计发办法的意见(湖南省委组织部、湖南省人事厅) 为了使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工人退休后的生活得到妥善安排,省人民政府曾于一九八四年颁发了《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湘政电〔1984〕131号)。该规定按退休人员参加工作时间和工作年限(工龄)的不同情况,增发一定比例的生活补助费。这对推动干部退休工作和解决退休人员的生活待遇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在执行过程中反映出退休生活补助费的这一计发办法尚不尽合理。为了适当解决退休人员的生活待遇问题,推动我省干部退休工作,现对我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工人退休生活补助费的计发办法作如下调整: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工人于一九四九年一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参加革命工作,当时享受薪金制待遇,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和退休手续的,其退休费加上生活补助费均可按本人退休前的原标准工资百分之百发给;建国以后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工人,在其退休时,除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发给退休费外,还可按其工作年限(工龄)的长短增发退休生活补助费,其标准是:以工作年限(工龄)满十五年为起点,从第十六年起,工作年限(工龄)每满一年,加发百分之一本人原标准工资,加发的总额最高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二十。退休生活补助费连同退休费、特殊贡献待遇、计划生育奖励和其他按规定可提高退休费比例的待遇的总额,最高不得超过本人的原标准工资。 二、退休生活补助费计发办法调整后,新增加的经费,仍按原开支渠道解决。 三、县属以上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的退休人员,其退休生活补助费的计发办法,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