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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试行)(1990年修订本)

2023-8-8 07:17| 发布者: a669091781| 查看: 236| 评论: 0

摘要: 湖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试行)(1990年修订本)制定机关: 湖南省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0.05.04施行日期: 1990.05.04题注: (1990年5月4日湖南省人民政府文件湘政 ...

湖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试行)(1990年修订本)

制定机关: 湖南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0.05.04

施行日期: 1990.05.04

题     注 : (1990年5月4日湖南省人民政府文件湘政办发〔1990〕18号修订发布)

全文

为了做好省政府工作,根据宪法和地方政府组织法以及中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一、省政府的职权

(一)执行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对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二)执行国务院的决定和命令,对国务院负责并报告工作。

(三)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规章,发布决定和命令。

(四)领导省政府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政府的工作。

(五)改变或撤销省政府所属各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下级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六)依照法律的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七)执行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和财政预算。

(八)领导管理全省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科学、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事业,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监察、审计工作,民族事务和外事、侨务等工作。

(九)决定本省内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十)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护国外投资者的合法利益。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它权利。

(十一)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帮助本省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自治,帮助各少数民族发展政治、经济和文化建设事业。

(十二)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子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十三)行使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赋予的其他职权,办理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省长、副省长的职责

(一)省政府实行省长负责制。省长领导省人民政府的工作,副省长协助省长工作。

(二)省长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常务会议和省政府的全体会议。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省政府常务会议或者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决定。日常工作由省长、副省长分工负责处理。

(三)省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规章,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以及任免人员,由省长签署。

(四)副省长按照各自分工或省长的委托,做好工作。对于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要及时向省长报告。对于带方针政策性的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向省长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五)省长、副省长在工作中,要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接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检查监督;充分发挥省政府各职能部门和各级政府的作用;注重调查研究,坚持从实际出发,按客观规律办事;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意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讲实话,办实事,提高工作效率,克服官僚主义。

三、会议制度

(一)省政府全体会议由省长、副省长、秘书长、各委办主任、厅长、局长组成,由省长或者省长委托常务副省长召集。会议的主要任务是:(1)讨论决定省政府的重要工作;(2)讨论通过向省人民代表大会作的政府工作报告;(3)讨论通过按照法律规定需要由省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事项;(4)通报省内外形势,协调各部门的工作。省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两次。

(二)省政府常务会议由省长、副省长、秘书长组成,由省长或省长委托常务副省长召集。会议的主要任务是:(1)讨论决定政府工作中的重要问题;(2)讨论通过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定的议案;(3)讨论由省政府发布的规章;(4)讨论决定各部门、各地市请示省政府的重要事项;(5)分析省内外形势,互通情况。省政府常务会议必须有常务会全体成员的半数以上的到会方能举行。省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

(三)省长或省长委托常务副省长召开省长办公会议,研究处理省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问题。省长办公会议一般每周召开一次。

(四)省长、副省长可以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处理工作中的具体业务问题。

(五)省长召开全省专员州长市长会议,传达全国省长会议精神,部署省政府工作,并就一些重大问题征求意见。专员州长市长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至两次。

四、文件审批制度

(一)审批文件按以下原则办理:属于重大问题,由省长审批,或经省政府常务会议或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属于省政府已经确定的方针、政策、原则、计划范围内的日常工作的问题。按照分工,由副省长、秘书长负责处理,紧急重要事项,处理后应报告省长;属于省政府各工作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情,责成主管部门处理,部门之间遇有分歧的问题,其负责人应通过协商对话解决,不应随意把矛盾提交省政府;省政府收到的文件,需要送省长、副省长和秘书长审批的,事先由省政府办公厅及主管副秘书长负责审核把关。

(二)以省政府名义发文,一般由主管副省长签发,涉及其他副省长主管的工作,经有关副省长会签后再签发;属于重大的问题,由主管副省长审核后送省长、常务副省长签发。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一般由秘书长或办公厅主任签发,属于重要的问题,经秘书长审核后送省长、副省长签发。向省人大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汇报,一般由主管副省长负责审核,重要的问题经主管副省长审核后提交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三)送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审批、签发的文件,由省政府办公厅秘书一处按有关规定统一办理,省政府办公厅负责审核把关,做好基础工作。除个别特殊情况外,省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直接受理此类文件。

五、调查研究和联系的制度

(一)省政府领导同志要坚持一般号召与个别指导相结合、点面结合的工作方法,经常深入实际调查研究,解剖“麻雀”,及时了解改革和建设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从群众中汲取智慧和营养,推动各项工作的落实。对基层存在的问题,必要时应采取现场办公的办法解决。

(二)逐步建立健全民主的、科学的决策和执行程序。对政府工作中某些重大问题的决策,要坚持走群众路线,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方案,并充分发挥决策研究、决策咨询机构的参谋作用,采取上下结合、领导与群众结合的方式,通过协商、座谈,广泛征求地市、部门和各方面的意见,经过反复比较、鉴别和论证,然后由常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三)省政府领导同志要密切同人民群众的联系,经常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倾听群众的意见和呼声。要根据各自主管的工作建立自己的联系点,同时要同干部群众和各界人士方交朋友。要重视群众的来信来访,对群众反映的情况,要认真研究分析,区别情况,正确处理。需要查处的,应提交或责成有关机关查证核实处理。

(四)省政府要加强廉政建设,领导同志要廉洁奉公,勤政为民,以身作则,带头反腐倡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五)省政府文件和会议的内容,宜于公开的,经秘书长同意,可以向社会公布。加强对省政府政务活动的宣传报道,接受群众对政府工作的批评和监督。

(六)省政府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每次发布会根据内容指定发言人。

六、领导同志应邀参加活动的制度

(一)各部门召开专业会、座谈会、表彰会、工作会,以及举办生产、科技成果展览等,一般不要邀请省政府领导同志出席讲话、接见或剪彩。

(二)各部门举办重要活动,或负责联系在湘举办的全国性活动或会议,需要邀请省政府领导同志出席的,有关部门应事前提出具体方案,通过省政府办公厅统一安排。

(三)各综合部门召开的重要会议,需要邀请主管的省政府领导同志出席的,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可直接向领导同志请示。

(四)对于外商来湘,各有关部门一般不要邀请省政府领导同志出席接见、参与洽谈等活动,个别特殊情况需要邀请时,通过省政府办公厅统一安排。外国团组来湘,国家机关和外省领导同志来湘,需要省政府领导同志参加会见、陪同、商谈等活动的,由省政府办公厅统一安排。

七、外出请假报告制度

(一)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和各直属机构的正职领导同志,商开长沙3天以上,各地州市专员、州长、市长离开本地区3天以上,要向省长或副省长请假,获准后方能外出,并要及时销假。请假期间要指定负责同志主持工作。

(二)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和各直属机构的副职领导同志,各地州市副专员、副州长、副市长,凡出省参加活动,要经主要领导同意,并报省政府办公厅备案。

(三)外出请假由省政府办公厅值班室承办。如已直接向省政府领导同志报告并获得批准,要随即向省政府办公厅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