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一日游管理办法制定机关: 洛阳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已修改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00.05.28 施行日期: 2000.05.28 题 注 : (2000年5月28日洛阳市人民政府令第45号公布)(编者注:修改内容见根据2005年7月6日洛阳市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5年7月26日洛阳市人民政府令第79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洛阳市一日游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的《洛阳市一日游管理办法(2005年修正本)》) 全文 第一条为加强对一日游的管理,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一日游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一日游,是指旅游经营者以组织团队或集中散客的形式,乘坐旅游汽车在本市行政区域及周边地区的旅游景点观光游览,并于当日或多日返回出发地的旅游活动。 第四条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一日游实行行业管理;交通、公安、物价、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一日游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申请经营一日游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履行下列手续: (一)办理车辆检验登记手续; (二)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 (三)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收费许可和车辆保险手续; (四)凭上述证件向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不履行前款规定手续的,不得从事一日游经营活动。 第六条从事一日游的车辆必须证照齐全、统一标志、车况性能良好,车箱内应悬挂(张贴)游客须知、一日游线路图、旅游区(点)门票价格、线路价目表和投诉电话号码。 第七条从事一日游经营的车辆驾驶员应具有准驾车型3年以上驾驶经历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培训合格证,年龄不超过55岁;导游人员应具有经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考核颁发的导游证。驾驶员、导游员和其他服务人员在营运时,必须携带相关证件和胸卡标志,规范服务。 第八条一日游经营者对旅游者就其服务项目、价格和服务质量提出的询问,应做出真实、明确的答复,为旅游者提供的服务不得低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第九条一日游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变旅游路线或减少旅游区(点); (二)途中售票上下旅客或以旅游客车的名义开行客运班车; (三)擅自加价、提价; (四)不经旅游者同意,擅自将旅游者转给其他经营者; (五)带领或强迫旅游者到非旅游定点单位就餐、购物、娱乐; (六)以任何方式或理由收受回扣、索要小费(包括券证、实物或其他报酬); (七)不按规定时间、地点候客和强行拉客。 第十条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置投诉电话,及时受理旅游者的投诉。 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责令停止经营,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二)、(四)、(五)、(七)项规定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三)、(六)项规定的,责令退还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数额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应追究其相关的责任。 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涉及到工商、税务、物价、交通、公安等部门管理权限的,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配合相关部门按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实施行政处罚时,行政执法部门应下达处罚决定书;实施罚没处罚,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票据。 第十四条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