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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公共绿地管理处罚规定

2023-8-8 07:58| 发布者: attribt| 查看: 371| 评论: 0

摘要: 南宁市公共绿地管理处罚规定制定机关: 南宁市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失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7.10.17施行日期: 1997.10.17题注: (1997年10月17日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发布)(编者注:本规定 ...

南宁市公共绿地管理处罚规定

制定机关: 南宁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7.10.17

施行日期: 1997.10.17

题     注 : (1997年10月17日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发布)(编者注:本规定已被2002年4月16日南宁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2年5月8日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废止)

全文

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市公共绿地的维护和管理,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处罚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共绿地,是指市区内广场、游园、干道绿化带、防护林等非实行封闭式管理的绿地。

第三条爱护公共绿地内的花草、树木,不准实施各种破坏绿地的行为。对践踏绿地、折枝、爬树、采花者处以30元至500元罚款。

第四条爱护公共绿地内的公共设施。凡损坏的,除责令赔偿外,处以100元至200元罚款。

第五条维护公共绿地的卫生,不准吐痰、乱扔瓜果皮核、烟头、纸屑、乱倒污水及其他废弃物进绿地内。违者除责令清扫外,处以5元至20元罚款。

第六条任何车辆不得擅自在公共绿地内行驶或停放。将非机动车驶入或停放在公共绿地内的,处以50元至200元罚款;将机动车驶入或停放在公共绿地内的,处以300元至500元罚款。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在公共绿地周围摆摊设点或擅自堆放物料。违者,没收其经营的食品及堆放的物料,并处以20元至200元罚款。

第八条禁止在公共绿地周围搞迷信、赌博等违法活动。违者,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条严禁让狗或其它牲畜进入公共绿地。违者,对物主或直接责任人处以50元至200元罚款。

第十条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必须佩戴统一制作的执法标志,并文明执法。执罚时,必须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收据。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南宁市园林局委托南宁市市容管理局负责实施。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