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特困村扶贫标准及验收办法》的通知制定机关: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7.10.14 施行日期: 1997.10.14 题 注 : (1997年10月1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桂政发[1997]49号发布) 全文 各地、市、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柳州铁路局,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 为了进一步打好以特困村为主战场的扶贫攻坚战,如期实现我区“八七”扶贫攻坚目标,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特困村扶贫标准及验收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特困村扶贫标准及验收办法 一、总则 (一)本《办法》以《广西实施“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方案》所规定的稳定解决群众温饱指标作为特困村扶贫标准的主要依据。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各县(市)确定的特困村。 (二)特困村的扶贫标准,根据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要求,参照我区物价指数测算:以农户为单位,1997年农民人均纯收入为850元,预测1998年、1999年、2000年农民人均纯收入分别为1000元、1150元、1300元;以村为单位,1997年农民人均纯收入为950元,预测1998年、1999年、2000年农民人均纯收入分别为1100元、1300元、1500元。 1998年至2000年,每年的农民人均纯收入,根据当年的物价上涨指数计算确定,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执行。除此之外,其余扶贫指标一律不变。 (三)特困村扶贫验收的有关数据,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为准,统计部门没有的,则以统计部门和所在县主管业务部门共同确认的数据为准。 二、特困村扶贫标准 特困村扶贫标准共分五大类十五项指标,具体内容如下表: 广西特困村扶贫标准及测评表 ┌──────┬────────────────────────┬──┐ │指标分类│指标量值 │分值│ ├──────┼────────────────────────┼──┤ ││(一)以农户为单位,1997年全村90%│ │ │││20│ │一、物质生活│的农户人均纯收入达850元。│ │ │ 水平指标├────────────────────────┼──┤ │(43分)│(二)以村为单位,1997年农民人均纯收入│ │ │││15│ ││达950元。│ │ │├────────────────────────┼──┤ ││(三)80%农户住上稳固的住房。 │8│ ├──────┼────────────────────────┼──┤ ││(一)每户人均要有0.5亩以上条件较好的耕地。│10│ │├────────────────────────┼──┤ ││(二)每户人均要有如下一项以上的开发项目:│ │ │二、稳定解决│1、人均有1亩以上果树;│ │ │温饱的基础│2、人均有2—3亩经济作物;│ │ │条件(20分│3、人均有用材林10亩;│ │ │) │4、人均有2亩以上经济林; │10│ ││5、人均养羊2只或同等价格的家畜。│ │ ││6、家庭副业年人均收入500元以上。│ │ ├──────┼────────────────────────┼──┤ ││(一)98%适龄儿童入学│3│ │├────────────────────────┼──┤ ││(二)60%青少年接受初中教育。 │2│ │三、人口素质├────────────────────────┼──┤ │指标(13分│(三)文盲半文盲率5%。│2│ │) ├────────────────────────┼──┤ ││(四)不突破上级下达的人口出生控制│ │ │││4│ ││指标,计划生育率达标。│ │ │├────────────────────────┼──┤ ││(五)劳动力接受技术教育和技术培训│ │ │││2│ ││的比例达80%以上。 │ │ ├──────┼────────────────────────┼──┤ │四、生活环境│(一)95%农户解决人畜饮水困难。│10│ │和医疗卫生水├────────────────────────┼──┤ │平指标(20│(二)村民委所在地通乡村公路或机耕道路。│6│ │分)├────────────────────────┼──┤ ││(三)村建有卫生所或卫生室。│2│ │├────────────────────────┼──┤ ││(四)75%的农户用上电。 │2│ ├──────┼────────────────────────┼──┤ │五、扶贫开发│以村党支部为核心的基层组织健全,并发挥战斗堡垒作│ │ │的组织保障(││4│ │4分)│用;村级集体经济收入万元以上。│ │ │││ │ └──────┴────────────────────────┴──┘ 三、验收方法与步骤 (一)各乡(镇)政府根据特困村扶贫标准,每年3月底以前,对在册的特困村逐个进行检查打分,对达标村写出验收申请,报县(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二)县(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织验收组,对申请验收的特困村逐个进行验收。具体要求: 1、抽查测评表中一、二类5项指标和四类的第一项指标。对申请验收的特困村采取随机抽样方法,抽查上、中、下各一个自然村(屯),每个村(屯)抽查的农户不低于全村(屯)总户数的30%,并对被抽查的农户进行逐项登记、计算,打出分数。 2、实地察看和召开村(屯)干部、群众代表座谈会,核实验收测评表三、四、五类中的各项指标;查看有关统计报表,核对其中的数据,并按标准计分。 3、将抽查、核实的所有指标分数汇总,达到100分(含100分)以上为合格。每项指标分数增减后实际得 分值数 4、验收组写出验收报告,并附上抽查农户的材料和座谈会纪要,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核后,由县(市)政府审批,抄报自治区、地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本《办法》由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