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实施办法制定机关: 湖南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9.07.06 施行日期: 1989.07.06 题 注 : (1989年7月6日湖南省人民政府文件湘政发〔1989〕24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编者注:本办法已被2007年12月19日湖南省人民政府第1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8年1月14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20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湖南省科学技术拨款管理暂行规定〉等22件规章的决定》废止) 全文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生产设备的管理。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业经济综合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生产设备的综合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设备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章; (二)负责本地区设备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监督检查和协调服务,督促企业主管部门加强设备管理工作; (三)组织设备检修专业化协作,推动检修社会化和通用配件商品化工作,开展现代化设备管理与维修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与应用; (四)组织本地区设备管理的经验交流和评优工作; (五)为企业的设备管理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 第四条各级企业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对企业生产设备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设备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行业设备管理的制度和措施; (二)监督检查和协调指导所属企业的设备管理工作; (三)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主要生产设备的购置、改造、更新、调剂,封存、报废的办法,考核企业设备管理的经济技术指标; (四)组织设备检修专业化协作和重大设备改造的技术攻关,推广应用设备维修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推动进口设备主要配件国产化; (五)监督检查企业设备大修理基金、折旧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六)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处理重大、特大设备事故; (七)负责本行业设备管理与维修人员的业务、技术培训; (八)组织本行业设备管理的经验交流和评优工作。 第五条企业厂长(经理)对设备管理负领导责任。设备有效利用率、主要设备守好率、设备新度系数以及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经济、技术考核指标,应列入厂长(经理)任期责任目标和承包经营的考核指标。具体考核办法由省工业经济综合主管部门制订。 第六条企业的设备管理机构,在厂长(经理)的领导下,负责生产设备管理具体工作,参与设备更新、技术改造、自制设备、新建项目和零星购置设备的前期管理工作,负责对重要设备(含进口设备)进行技术、经济可靠性的分析论证,确保选型和安装验收的质量。 第七条企业应加强设备管理基础工作,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建立设备台帐、卡片和保全技术资料。进口设备的技术资料应及时全套翻译入档。 第八条企业应建立健全设备使用、维护、检修预防体系。对重大、精密设备和锅炉、压力容器、电力等有特殊要求的设备,必须按规定经有关部门鉴定、审验合格后才准操作使用。对主要生产设备就逐步采用先进的监测和诊断技术,保证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九条企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取、使用折旧基金和大修理基金。凡挪用设备折旧基金和大修理基金,影响固定资产增值和正常生产的,由企业主管部门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十条企业应加速设备的改造、更新,使设备的新度系数保持在0.6以上,并逐年有所提高;设备新度系数低于0.6的,应做到每年提高0.01~0.03。结合大修理进行技术改造时,若大修理费用不足,可以使用折旧基金。 第十一条企业对连续停用1年以上的设备或新购进2年以上未投产的闲置设备,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出租或有偿转让,所得收益应用于企业设备的更新、改造;对报废的、待报废的锅炉、压力容器等设备以及国家规定的淘汰、不许扩散和转让的设备,不得出租或转让。 第十二条企业在设备管理中,要克服重生产轻管理、重使用轻维修的现象,加强设备管理、维修队伍的建设,充分发挥设备管理、维修人员的作用。 第十三条企业应把设备管理、操作和维修人员的培训纳入企业全员培训计划,采取多种形式进行专业技术和管理知识培训。特殊工种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专业培训,经考核合格发证后方可上岗。 第十四条企业应加强设备的维修保养,严禁超负荷、超规范使用设备。对危及人身安全和设备正常运行的重大故障或隐患,企业设备管理部门或人员有权责令停机处理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十五条省工业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或企业主管部门,可以定期组织开展设备管理评优活动,对成绩显著的企业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十六条企业根据设备管理工作的需要,可以定期开展评比竞赛活动,表彰和奖励在设备管理、维修和技术革新中作出显著成绩的集体和职工。 第十七条企业主管部门对因设备管理混乱、设备严重失修而影响生产的企业,应当令其限期整顿并根据情节轻重追究企业领导人员或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十八条企业发生设备事故,必须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对造成设备事故和经济损失的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分别追究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发生重大、特大设备事故的企业,可视情况,取消设备评优和企业升级资格。 第十九条本办法原则上亦适用于全民所有制邮电、地质、建筑施工、农业、林业、水利、商业等企业生产设备的管理工作。 事业单位、集体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生产设备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