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制定机关: 湖南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9.10.10 施行日期: 1989.10.10 题 注 : (1989年10月10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湘政办发〔1989〕46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全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修理工作,加强管理,使之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办发〔1987〕9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请示和答复问题,指导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全省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必须认真做好公文处理工作,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三条全省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应发扬深入实际、联系群众、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和认真负责的工作作风,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和文牍主义,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第四条全省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应贯彻党政分开的原则,尽量减少党政机关联合行文。行政机关的公文不得对党的组织作指示、交任务。 第五条全省各级国家行政机关要认真抓好上级政府文件的贯彻落实,贯彻执行中的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不得作出与上级政府规定相抵触的规定,以维护政令统一。 第六条公文处理必须做到准确、及时、安全。公文由文书部门统一收发、分办、传递、用印、立卷和归档。 第七条全省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要严格执行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和制度,确保国家秘密。 第八条全省各级国家行政机关要重视和加强公文处理工作。从事公文处理工作的人员要努力学习,刻苦钻研,改进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不断提高政治、业务素质,认真做好本职工作。 第二章 公文主要种类 第九条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命令(令)、指令 发布重要规章,采取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任免、奖惩有关人员,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用“命令(令)”。 发布指示性和规定性相结合的措施或要求,用“指令”。 二、决定、决议 对重要事项或重大行动做出安排,用“决定”。 经会议讨论通过并要求贯彻执行的事项,用“决议”。 三、指示 对下级机关布置工作,阐明工作活动的指导原则,用“指示”。 四、规定 对特定范围内的工作和事务制订带有约束性的措施用“规定”。 五、布告、公告、通告 公布应当普遍遵守或周知的事项,用“布告”。 宣布重要事项,用“公告”。 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周知的事项,用“通告”。 六、通知 发布规章,转发上级机关、同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周知或共同执行的事项,用“通知”。 七、通报 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情况,用“通报”。 八、报告、请示 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用“报告”。 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用“请示”。 九、批复 答复请示事项,用“批复”。 十、函 同级机关或不相隶属机关之间相互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等,用“函”。 十一、会议纪要 传达会议议定事项和主要精神,要求与会单位或所属单位共同遵守、执行的,用“会议纪要”。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十条公文一般由版头、发文字号、签发人、秘密等级、紧急程度、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印章、发文时间、抄送机关、附注、主题词等部分组成。 一、版头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安组成,用大字套红居中印在文件首页上端。联合行文可用主办机关一家版头,也可并用几家版头。 二、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发文年度和发文顺序号组成。年度用公元全称,置于方括号内。几个机关联合发文,只标明主办机关发文字号。 三、上报的公文应注明签发人。签发人姓名与发文字号平行排列在横线之上、发文字号的右侧,两者之间应留有适当间距。联合上报的公文,签发人上下排列,顺序与发文机关排列一致。 四、秘密公文应分别标明“绝密”、“机密”、“秘密”,标注在公文首页的左上角。密级文件应编份数号码,标注在秘密等级的上方。 五、紧急公文应分别标明“特急”、“急”,标注在公文首页左上角,密级下方位置。 六、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一般应标明发文机关和公文种类,也可以省去发文机关。标题一般不使用标点符号,除发布规章的文件外,一般不加名号。 批转、转发公文,标题应避免使用重复用语和相同的公文种类。 七、主送机关,应写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在正文之前顶格排列。有些不便在正文之前列出主送机关的公文,如“决定”、“决议”、“会议纪要”等,主送机关可以写在公文末页。 请示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如需同时送其他机关,应用抄报形式。 八、公文如有附件,应在正文之后印章位置之前注明附件名称和顺序号。附件首页左上角注明附件顺序号。附件一般应与主件装订在一起。如不能装订在一起,应在附件首页上角注明主件发文字号。 九、公文应加盖印章。印章要端正盖在发文日期上方,上不压正文,下压发文年月日。联合行文,印章排列应与发文机关排列相一致。翻印文件不盖印章,只印发文机关名称。落款需署领导人姓名的,应冠其职务。如正文已满页,印章和发文时间需另起一页,应在空白页左上方注明“此页无正文”,用圆括号括入。 十、发文时间,应以机关领导人签发日期为准。联合行文的,以最后签发机关领导人的签发日期为准。会议通过的文件,应在公文标题之下、正文之前注明会议名称和通过日期。 十一、公文如有附注,如“此件发至XX级”、“此件可登报”等,应加圆括号置于印章左下侧。 十二、印制文件一般用3号铅字,每页19行,每行25个字。文字从左至右横写、横排。 第十一条公文用纸一般为16开型(长260毫米、宽184毫米),左侧装订。“布告”、“公告”、“通告”用纸大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四章 行文规则 第十二条全省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文关系,应根据各自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 省人民政府的主要行文关系:向国务院报告、请示,向国务院各部门、直属机构发函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有关业务事项,向各行政公署和州、市、县人民政府及省人民政府各部门直接行文,必要时也可向所属基层单位直接行文。 第十三条政府各部门在自己的权限内,可以互相行文,可以同下一级人民政府的有关业务部门互相行文。根据本级政府授权和有关规定,也可以对下一级人民政府直接行文;需要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审定的问题,应报请政府批准后方能下发,并注明已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属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主管的业务工作,应由各地、州、市业务部门直接向省主管部门行文,或由各行政公署和州、市政府直接向省主管部门行文,不要报省人民政府转办。省人民政府各部门需要解决的有关业务问题,应按照职责分工直接向业务主管部门行文,不要报省人民政府转办。 第十五条向下级机关的重要行文,应抄报直接上级机关。 第十六条凡部门之间未对有关问题协商一致时,一律不得各自向下行文。 第十七条同级政府之间,政府各部门之间,下级政府与上级政府的部门之间,以及其他不相隶属的平行机关之间,可以联合行文。 第十八条凡属政府各部门职权范围内的问题,应由部门发文,涉及几个部门的问题,由有关部门联合发文,不要报请政府批转。 第十九条向上级机关的行文,一般应主报一个上级机关,如需报送其他相关的上级机关,可用“并报”或“抄报”形式。一般情况下,下级机关不得越级请示。因特殊情况必须越级行文时,应抄报越过的机关。 第二十条请示与报告要分开。请示一般应一文一事,不要同时抄送下级机关。除领导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外,请示不要直接送领导者个人。 第二十一条受双重领导的机关上报公文,应根据内容写明主报机关和抄报机关,由主报机关负责答复请示的问题。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时,应同时抄送另一上级机关。 第二十二条经过批准在报刊发表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应视为正式公文依照执行。如不另行文,应在报刊发表时注明。 第五章 公文办理 第二十三条公文办理一般包括登记、分办、批办、承办、催办、拟稿、审核、签发、缮印、用印、传递、归档、销毁等程序。 第二十四条全省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收文应有专人负责签收登记。上级机关的文件、主送本机关的文件、秘密以上的文件以及代拟文稿、会签文稿,均应编号登记。 发文应根据文件确定的发送单位、密级、缓急、有无附件等情况,查对清楚,编号登记、封发,发出的机密件和绝密件,封口应加盖密封章或贴密笺,交由机要交通部门投送,不得用普通邮寄。 第二十五条凡需办理的公文,由文书部门负责注办,根据文件的内容和性质,按照领导人的分工和各部门职责范围,分别在文件上注明“请某某同志指示”、“请某某部门办理”、“请某某部门会同某某部门办理”等。紧急公文,文书部门应提出办理时限。 第二十六条凡涉及其他部门或地区的问题,主办机关应主动与有关部门或地区协商、会签。上报的公文,如有关方面意见不一致,要如实反映。 第二十七条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对于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公文,应及时认办理,答复来文单位。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主办部门应主支与有关部门进行协商,有关部门要积极协作配合,及时办理和答复。需要省人民政府审定的,应由机关主管领导人审核签署,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后答复来文机关。承办单位用书面形式答复的,应抄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书部门;用电话、口头等形式答复的,应电话告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书部门。 第二十八条已送领导批示或交有关业务部门办理的公文,文书部门要负责检查催办,防止漏办和延误。紧急公文和内容很重要的公文重点检查催办。 第二十九条草似公文应注意: 一、要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符合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如提出新的政策规定,应加以说明。 二、情况要确实,要求和措施要明确具体,切实可行,有可操作性。 三、观点要明确,条理要清楚,层次要分时,文字要精炼,书写要工整,标点要准确,篇幅要力求简短。 四、人名、地名、数字、引文要准确。时间一般应写具体的年月日。 五、公文中的数字,凡是可以使用阿拉伯数字且很得体的,均应使用阿拉伯数字。要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六、引用公文一般应注明发文时间、机关、标题和文号,也可以只注明发文机关和发文字号。 七、用词要准确、规范。使用简称时,应先作全称,并加以说明。不写不规范的字。 八、公文中表示结构层次的序数写法一般为:第一层用一、二、三、......;第二层用(一)(二)(三)......;第三层用1、2、3、......;第四层用(1)(2)(3)......。 九、代政府草似的公文,应打印或用方格稿纸誊正,经部门领导签署上报。 第三十条全省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在将公文送领导人签发之前,应认真做好审核工作。审核的重点是:是否需要行文,以什么形式行文,公文的内容、文字表述、文种使用、格式等是否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有规定。 第三十一条各级行政机关发出的公文,由机关领导人签发。重要的或涉及面广的,由正职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职领导人签发。有的公文,可由秘书长或办公厅(室)主任根据授权签发。 第三十二条各级领导人审批公文要认真负责,文件主批人要签署自己的意见、姓名和时间。 第三十三条草似和签批公文应使用钢笔或毛笔。 第三十四条上报的公文,如不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或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及请示公文一文数事、多头主报,不便处理的,上级机关的文书部门可退回呈报单位。要求批转的公文和代拟文稿的内容不成熟,需作较大修改变动的,文书部门可退回呈报单位重新办理。 第三十五条上级机关的发文除绝密或注明不准翻印的以外,经下一级机关的秘书长或办公厅(室)主任批准,可以翻印、转发。翻印时要注明翻印的机关和时间。 需要翻印、转发的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统一印发。需要翻印、转发的国务院各部门、直属机构的文件,由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印发。 第六章 公文立卷、销毁 第三十六条公文办完后,应根据文书立卷、归档的有关规定,及时将公文定稿、正本和有关材料整理立卷。 第三十七条公文立卷应根据其特征、相互联系和保存价值分类整理,保证齐全、完整,正确反映本机关的主要工作情况,便于保管、查找和利用。 第三十八条立好的案卷,应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档案部门移交。个人不得保存应存档的公文。 第三十九条没有存档价值和存查必要的公文,经过鉴别和主管领导人批准,可定期销毁。销毁秘密公文,要进行登记,有专人监督,保证不丢失、不漏销。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各行政公署,州、市、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可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结合实际情况,制订具体规定和制度。 第四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有关公文处理的规定,凡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