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星火奖励暂行办法制定机关: 湖南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8.12.22 施行日期: 1988.12.22 题 注 : (1988年12月22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发布 1988年12月22日湖南省科委文件湘科技字(88)第240号印发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全文 第一条为了鼓励实施“星火计划”,促进中小企业乡镇企业和农村的科学技术进步,振兴地方经济,根据《国家星火奖励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奖励范围是,在实施“星火计划”中,开发、推广、应用适用的先进技术,培训专业技术人员,扶植贫困地区,提高中小企业、乡镇企业和农村的科学技术水平,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集体和个人。 未列入“星火计划”的项目,符合前款规定的,也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第三条根据受奖项目的内容,省级星火奖分星火科技奖、星火人才培训奖、星火管理奖、星火示范企业奖和星火优秀青年奖。 第四条星火科技奖分三个等级。申报星火科技奖的单位、集体或者个人所完成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星火科技一等奖: (一)采用的技术达到或接近国际水平; (二)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具有很大的示范性和引导性; 星火科技二等奖: (一)采用的技术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二)取得较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具有大的示范性和引导性; 星火科技三等奖: (一)采用的技术达到省内先进水平; (二)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具有较大的示范性和引导性。 第五条申报星火人才培训奖的单位、集体或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培训内容是适用的先进技术和现代管理知识; (二)培训形式和方法具有独特性和示范性; (三)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六条申报星火管理奖的单位、集体或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为全省或本地区“星火计划”的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做出突出贡献; (二)在组织、实施“星火计划”的管理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或有大的创新; (三)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七条申报星火示范企业奖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使用国内先进水平的新技术、新工艺开发出新产品、并使其商品化,可进行技术扩散、推广; (二)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企业主要领导是依靠科技、尊重人才、善于经营的管理者; (四)管理规范制度健全,安全、文明生产好。 第八条申请星火优秀青年奖的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献身农村,勇于改革,为地方科技发展、经济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的优秀青年; (二)组织采用、推广国内先进技术,依靠科技共同致富; (三)已获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不予授奖: (一)严重污染环境的; (二)损害宝贵资源的; (三)破坏生态平衡的。 第十条省星火奖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奖励形式、奖金金额由省星火奖评审机构确定。奖金最高不超过4000元。 第十一条省设立星火奖评审委员会,负责省级星火评奖评审、批准、授予工作和国家级星火奖的初审、申报工作。 省星火奖评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省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地、州、市、科委和省直业务主管部门是省级星火奖的申报和初审部门。 中央驻湘单位、民主党派、社会团体符合授奖条件的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所在地、州、市科委申报。 第十三条省星火奖评审委员会应在评审前一个月,公布申报项目,广泛征求意见。 第十四条获奖项目,发现有弄虚作假、剽窃他人科技成果、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撤销其奖励,追回奖金,并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和处分。 第十五条星火奖的评审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对于玩忽职守、失密泄密、故意刁难、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的,要从严处理。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此暂行办法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科委于1988年12月22日湘科技字(88)第240号文件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