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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决定

2023-8-3 12:00| 发布者: 冰点精灵| 查看: 505| 评论: 0

摘要: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决定制定机关: 江西省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已修改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8.02.17施行日期: 1998.02.17题注: (1998年1月9日江西省人民 ...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决定

制定机关: 江西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已修改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8.02.17

施行日期: 1998.02.17

题     注 : (1998年1月9日江西省人民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通过 1998年2月17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74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编者注:修改内容见根据2007年8月9日江西省人民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7年8月13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60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决定》修正的《江西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2007年修正本)》)

全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江西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1.第三条第三项修改为:“既无土地使用证书,又无征用土地批准文件的,暂由纳税人据实向当地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经由县(市、区)地方税务机关核实后,计征土地使用税。待土地测量或核发土地使用证后,如发现有出入,再作调整。”

2.第六条修改为:“市、县人民政府应在前条所列税额幅度内,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逐级报省地方税务局批准后执行。”

3.第九条修改为:“除《条例》规定免税的土地外,其余需免征土地使用税的,逐级报省地方税务局按规定办理。”

4.第十条修改为:“纳税人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定期减免的,由纳税人向当地地方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逐级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核后,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5.第十一条修改为:“土地使用税的缴纳期限为:房产管理部门按月缴纳,企业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按季缴纳。具体日期由县(市、区)地方税务机关确定。”

6.第十二条修改为:“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省的有关规定办理。”

7.第十三条修改为:“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