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住宅小区建设管理的若干规定制定机关: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已修改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7.02.20 施行日期: 1997.02.20 题 注 : (1997年2月2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号发布)(编者注:修改内容见根据2005年4月28日南宁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5年5月23日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30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住宅小区建设管理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修正的《南宁市住宅小区建设管理的若干规定(2005年修正本)》) 全文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住宅小区建设管理工作,规范住宅小区建设行为,为居民创造整洁、文明、安全、方便的居住环境,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住宅小区(以下简称小区),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综合开发建设的占地5000平方米以上,或建筑面积1500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或组团。 第三条南宁市建设局是本市小区建设管理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小区规划设计要严格执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合理确定有关技术指标,完善功能,注意做好与外部环境协调工作。 第五条小区开发企业应在工程报建前与市建设局签订《住宅小区建设协议书》,确定综合开发配套建设项目及其他事项,并作为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的依据。 第六条小区建设时,配套设施项目应同步建设,同时交付使用。 小区项目分期建设时,要将影响整个项目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建筑安排在首期建设。 市建设局应定期检查落实在建小区的商品住宅与配套项目同步建设的情况。 第七条小区项目一律实行施工招投标,优选施工队伍,不断提高施工质量水平。小区项目工程质量验收一次合格率须达到100%,优良品率达到30%以上。 第八条小区项目实行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和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制度。 第九条单项工程竣工后,按有关规定向专业管理部门申报进行验收。单项工程验收不合格的房屋、配套设施,不得交付使用,不得申报综合验收。 第十条小区工程全部完工,开发单位应将用地红线范围内的临时建筑、堆放材料清理干净,拆除施工围墙,修复损坏设施,疏通排水管道后,方可向建设局申报综合验收。 第十一第小区项目的质量责任由开发企业承担。 小区项目的工程质量问题由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部门进行检测。 开发企业与设计、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关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在建或分期建设的小区,局部已交付使用的商品住宅和配套设施,由开发单位自行或委托物业管理单位提前介入管理。维护居住环境卫生和安全,协助有关部门制止各种违法建筑行为。 第十三条本规定颁布前已交付使用、未按经批准的规划要求完成配套建设的小区项目,开发单位必须与市建设局签订配套建设责任书,限期完成配套建设任务。 第十四条本规定由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