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企业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制定机关: 四川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已废止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9.04.15 施行日期: 1999.04.15 题 注 : (1999年4月15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25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全文 第一条为了鼓励企业积极采用国际标准,提高产品质量、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增强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四川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采用国际标准,是指企业直接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或者执行由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转化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第三条省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部门负责企业采用国际标准产品的�认可和备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凡有能力、有条件的企业,都应采用相应的国际标准。对国际标准中的�安全、卫生、环境保护标准和国际贸易需要的标准必须先行采用,并与相关标准相协�调。 第五条下列情形有相应国际标准的应当采用: (一)列入省重点产品目录的; (二)列入省新产品试制鉴定计划的; (三)引进国外技术、设备的; (四)授予名牌产品称号的(为保留地方风味和特色的除外)。 对依照前款规定应当采用国际标准而没有采用的产品,有关部门不得将该产品列�入相关的目录、计划,原则上不得批准引进和授予名牌产品称号。 第六条采用国际标准的企业,可以向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采用国际标准�产品认可;使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的,应向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第七条采用国际标准产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产品按照采用国际标准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组织�生产。 (二)执行了相关的强制性标准和基础标准; (三)具有与采用国际标准产品相配套的相关标准和技术文件(包括设计、工艺�、工装、试验方法等)并付诸实施; (四)具有与采用国际标准产品相适应的生产设备和检验测试手段: (五)推行ISO9000系列标准,建立健全标准化管理和质量体系; (六)产品质量达标并具备稳定批量生产能力。 第八条企业自查产品具备采用国际标准认可条件后,向省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认可,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采用国际标准产品认可申请表; (二)企业直接采用国际标准作企业标准的,应当提供国际标准原文文本及中文�样本和由相关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行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或省标准化协会�出具的标准水平评价证明材料; (三)法定检验机构年度内出具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四)企业近期连续三次以上的出厂检验记录; (五)采用国际标准自查报告。 第九条对采用国际标准认可申请,由省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市、�地、州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凡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颁发《采用国际标准产品认可合格证书》,并由省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公�告。 第十条采用国际标准产品认可编号由年代号、四川省行政区划代码号(51xx)�,采用国际标准产品认可汉语拼音字母缩写(CR)和认可顺序号组成。 (xxxx)51xxCRxxx (xxxx) 年代号 51xx 四川省行政区划代码号 CR采用国际标准产品认可字母缩写 xxx 认可顺序号 第十一条凡获得《采用国际标准产品认可合格证书》并列入国家实施采用国际�标准标志产品及相应标准目录的产品,企业可以使用采用国际标准标志。 第十二条企业决定使用采用国际标准标志的,应向省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市、地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备案申报表,办理使用采用国际标准标志�备案手续。经省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市、地、州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的,颁发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统一印制的《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证书》,并由省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予以公告。企业可�在采用国际标准产品的包装、标识、标签或产品说明书上印制采用国际标准标志图样�。 第十三条采用国际标准标志备案编号由年代号,四川省行政区域代码号(51xx�),采用国际标准标志汉语拼音第一个字母(C)和备案顺序号组成。 (xxxx)51xxCxxx (xxxx)年代号 51xx 四川省行政区划代码号 C采用国际标准标志字母缩写 xxx 备案顺序号 第十四条采用国际标准标志图样统一使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设计的标志图�样。企业使用采用国际标准标志时,图样必须准确并严格按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公�布的图样比例放大或缩小。采用国际标准标志的基准颜色为蓝色,根据不同需要也可�使用其它颜色,衬底颜色应与采用国际标准标志颜色有明显反差(采用国际标准标志�图样及各部分比例见附件)。 第十五条企业采用国际标准的主要性能指标或试验方法修订后,企业应当及时�办理采用国际标准确认和换证手续。 第十六条企业在使用采用国际标准标志期间,如发现使用采用国际标准标志的�产品质量达不到国际标准要求时,应当自行停止使用采用国际标准标志,并报告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各级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获得《采用国际标准产品认可合格�证书》、《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证书》的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获得《采用国际标准产品认可合格证书》的产品质量达不到相应标准�要求的,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合格的,由省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市、地、州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撤销其《采用国际标准产品�认可合格证书》,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告。 第十九条获得《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证书》的产品质量达不到相应标准要求�的,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企业停止生产、销售,限期整改;逾期末整改合格的�,由省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市、地、州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撤销其《�采用国际标准产品认可合格证书》、《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证书》,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告。情节严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对未经备案而擅自使用采用国际标准标志的,由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伪造、冒用采用国际标准标志的,依据《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