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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建筑节能管理暂行办法

2023-8-8 10:34| 发布者: gotoback| 查看: 387| 评论: 0

摘要: 洛阳市建筑节能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机关: 洛阳市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失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9.09.13施行日期: 1999.09.13题注: (1999年9月13日洛阳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公布)(编者注:本办法 ...

洛阳市建筑节能管理暂行办法

制定机关: 洛阳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9.09.13

施行日期: 1999.09.13

题     注 : (1999年9月13日洛阳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公布)(编者注:本办法已被2006年6月23日洛阳市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6年7月1日洛阳市人民政府令第86号公布 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的《洛阳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废止)

全文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节能管理,提高节能建筑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节能是指住宅建筑在设计、施工、使用过程中合理使用节能技术或节能材料,有效利用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活动。

第三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建筑项目审批,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市建设委员会是建筑节能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墙体材料改革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实施建筑节能工作。

市计划、经贸、土地规划、技术监督、地税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能,共同搞好建筑节能工作。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筑节能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筑节能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组织编制建筑节能规划、制定建筑节能工作实施意见和办法;

(三)负责建筑节能具体标准和实施细则的制定和贯彻,组织建筑设计人员进行培训,颁发《节能设计资质证书》;

(四)检查、指导建筑节能工作,与有关部门共同负责节能建筑的认定。

第六条新建的住宅工程以及使用功能与住宅建筑相近的其它民用建筑,应按国家《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26—95)》和《河南省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进行设计和施工。建设(开发)单位必须按照节能要求委托设计和施工。

第七条节能建筑的外围护墙体须采用新型墙体材料或新型复合墙体材料,门窗必须使用传热系数小于3.0的实用门窗。

第八条项目建设前,由建设单位填写《洛阳市节能建筑申请表》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节能建筑设计图纸、热工计算书等资料,接受审查认定。经确认后发给《洛阳市节能建筑技术认定书》。

第九条市计划、规划、建设部门在分别办理《洛阳市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审批书》、《洛阳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洛阳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时,未取得《洛阳市节能建筑技术认定书》的不予发证。

第十条设计单位应按《细则》要求进行节能建筑设计和审核,在说明书中应注明节能措施,标明体型系数、耗热量指标等。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按节能设计要求进行施工。若发现有错误、遗漏、交待不清或需要修改时,应及时与设计单位商议,办理设计变更手续。节能施工质量达到设计单位要求后方可报竣工验收。

第十二条工程质量监督、监理机构应按照节能设计文件和有关规定,对节能建筑的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抽查和竣工质量核定。

第十三条节能建筑竣工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动围护结构及门窗、暖气设施,保证节能效果。

第十四条节能建筑工程竣工后,由建设、计划、地税部门组织具有资格的检测单位对工程进行检测和认定,达到《细则》要求的,享受下例优惠待遇:

(一)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为零税率;

(二)返还已征的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用费;

(三)适当减免城市增容费。

第十五条节能建筑的检测须由具备检测资格的单位承担。节能建筑检测资质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技术监督部门按技术装备、技术力量和技术水平进行审核,审定合格后发给建筑节能测试资质证书。

第十六条节能建筑使用的新型墙体材料、节能门窗、保温节能材料等,除生产经销企业自检外,应由国家认证的检验机构对其检验,经检验合格的产品方可进入市场销售或用于工程建设。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合格产品发放《节能产品认定书》。

第十七条在建筑节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政府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责任单位的每项工程按工程总造价的5‰处以罚款,最高限额不高过10000元。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擅自改变节能住宅结构、影响节能效果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当事人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