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五强溪水库移民安置若干优惠政策的暂行规定制定机关: 湖南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8.11.18 施行日期: 1988.11.18 题 注 : (1988年11月18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发布) 全文 怀化行政公署,自治州及沅陵、泸溪、辰溪县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五强溪水库是一个以发电为主,兼有防洪、航运综合效益的大型水电工程,水库淹没区涉及沅陵、泸溪、辰溪3个县的26个乡(镇)、168个村、760个村民小组和136个工厂企业,需要迁移安置96639人(按1994年度计算),任务十分艰巨。库区移民安置工作是电站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妥善安置好移民的生产和生活,搞好开发性移民,本着“放宽政策、广积资金、促进开发”的原则,经省政府研究决定,对五强溪水库移民安置开发政策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库区移民现有的茶、林、果、药从1988年起免征农林特产税7年;新垦植的茶、林、果、药,从受益之年起免征农林特产税5年。库区乡、镇生产的木材按规定缴纳的育林基金,从1988年到1995年全部返还乡镇,专项用于发展和保护库区林业的生产。 二、因水库蓄水需要拆迁改建的公私房屋、公用设施、搬迁企业建设项目和为安置移民新建的建设项目,在1994年前免征建筑税。拆迁改建企业在搬迁和恢复生产的过程中,按税收管理体制报经批准,可在5年内给予减免产品税、营业税和所得税照顾。 三、为安排移民新办的开发性农业企业(指安置移民人数占职工总数60%以上的企业,以下同),从获得收益的年份起,5年内免缴产品税、所得税;免税期满后,纳税仍有困难的,按税收管理体制报经批准,可继续给予减免税照顾。为安置移民新办的其它企业,移民从事加工、运输、服务业和兴办的个体企业,免征产品税、营业税3 ̄5年;为安置移民新办的企业免征所得税3年,移民个体企业有困难的,按税收管理体制报经批准后,可定期减免所得税。 四、库区外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利用自有资金或贷款到库区投资办厂,在10年内一律享受移民企业待遇。 五、搬迁企业、移民新办企业和移民电力用户,1995年前免收供配电贴费,并安排专项指标照顾供电。五强溪电站发电后,每年按电站当年发电量的3%安排给库区和安置区,按国家定价供应。 六、搬迁企业、移民新办企业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体制申请免征能源交通基金。从1989年起至1995年止,不分配库区和移民新安置区国库券及其它债券的认购任务,改为自由认购。 七、因淹没、占用耕地免征农业税和库区企业搬迁造成所在县减收的税利,经省财税部门核实,由省予以补助。 八、为了促进库区移民超前开发转产,从1988年起对移民建设占用的耕地核减粮油定购任务。因淹没和占用耕地必须安排的农村移民,口粮不足500斤原粮的,经粮食部门核实后,由县安排供应统销粮。 九、用移民经费安排的重点开发性建设项目和结合搬迁进行的技术改造项目,其资金不影响移民迁移安置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审批立项,这些项目建设所需物资,属于计划分配的由省计划和物资部门向省移民办分配专项指标。 十、对库区和安置区迁建、改建企业及农业开发性生产项目,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在信贷计划中,应予优先安排指标和资金,必要时视项目情况由省给予贴息照顾。 十一、教育部门应帮助移民办好中、小学,并到库区和集中安置区兴办职业学校。省招生办录取高等院校考生时,应对移民考生给予降低20分录取线的照顾;录取中等专业学校考生时,由所在地县对其分配定向名额给予适当降分照顾。劳动部门在安排招工计划时,按照统筹的原则,对库区、安置区在招收名额和条件上给予适当照顾。省、地(州)各工业主管部门,应组织有条件的工厂企业给库区的搬迁企业和移民企业以对口支援和扶助,并向其扩散一些产品。搬迁改建和移民开发建设项目的设计,由省建委会同有关部门安排省内和中央在湘的有关设计单位承担,并实行折半收取设计费的优惠照顾。 十二、各级交通、邮电、银行、水利、电力、农业、林业、广播电视、卫生、商业等部门在安排计划、投资、人才、科技项目等方面,应将库区和移民安置区视同贫困地区,给予优先照顾;对库区所属基层单位的搬迁改建,要分年度安排一定的资金和物资,给予重点支持。 |